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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26)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张涛和李红在1997年5月1日虽然按照习俗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由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生效。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女方结婚时不得早于20周岁,所以,结婚仪式举行之前,即使张涛和李红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不是从补办之日时起算,而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张涛出生于1975年3月20日,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的1997年3月20日年满22周岁,李红出生于1978年7月1日,其在1998年7月1日年满20周岁。依据《婚姻法》规定,张涛和李红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1998年7月1日起算。

由于张涛和李红的婚姻关系从1998年7月1日生效,而只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1998年7月1日之前的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涛外出打工期间所得的3万元收入不能作为张涛与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提醒

我国《婚姻法》虽然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由于该规定属于补救性的规定,在未达到结婚年龄便结婚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笔者建议男女双方在达到结婚年龄后先进行结婚登记,再举行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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