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国司法部的重建

虚拟的历史 作者:(英)尼尔·弗格森


因此,假设1639年国王军获胜,此后查理一世面对国内反叛或被迫召集议会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种可能性还会逐年减小。但是,仍然还有个地方可以使国王被迫改变政策,并让公众来审视他行为的合法性:法庭。司法部仍然有权力重创国王的财政政策和特权,1637~1638年国王就造船税合法性起诉汉普登一案就可例证这一点。法官席前,此案被判国王胜诉—虽然没有得到议会同意,法院仍然支持造船税的合法性。但对查理一世来说,这种不得法官人心的判决只能算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理查德·赫顿爵士与乔治·克罗克爵士坦率地指出,从法律角度看造船税是不合法的,他们的意见被视为权威,从而让造船税的合法性问题始终存在疑点。

不过,假设国王的个人统治延续至40年代,法律及其阐释者法官的作用会有怎样的发展,汉普登一案提供了些许提示。17世纪早期,人们以不同方式反复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普通法能不能保证臣民有权拒绝缴付未经议会同意而征收的税款?在汉普登的律师以及全国大多数的法律意见看来,普通法完全有这个权力。对臣民财产的征收必须通过议会;造船税没有得到议会的同意,因此是违法的。

然而对查理一世(正如对他的父亲一样)来说,法律不过是种工具,是国王用以实现其定义的“好政府”的实用手段;而并非(如爱德华·柯克爵士所认为的那样)一套根据上古时代的抽象规范制定的独立的知识体系。在律师中,也就这个问题分化为了两派,但不尽然就是“普通法”(作为固定的宪法原则)和君主“绝对专制”间的争议,更确切地说,是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普通法出现了两种意见。早在詹姆斯一世时期,柯克的死敌钱塞勒·埃尔斯米尔勋爵(死于1617年)和弗朗西斯·培根(后来的圣奥尔本子爵,死于1626年)就四处游说以下观点:普通法是王室政府的有力工具。这二人都对普通法有潜心研究。在他们看来,柯克对臣民权利重要性的坚持是本末倒置。国王可以合理地认为,17世纪20年代需要筹钱捍卫国土时,议会征收的税款明显是不够用的。税收的主要形式—特别津贴时常遭遇有组织的诈骗,因为贵族只就其实有财产的一小部分缴税。到17世纪20年代,如劳德尖锐地指出的,特别津贴已经被减少至极低水平,都不值得国王去和议会讨价还价。另一方面,造船税的征收至少有合理的原因,是臣民能够负担的,并且征收数量很现实,相当于一支舰队的实际成本—这支舰队将为捍卫国土而开赴战场,履行政府应尽的义务。众所周知,法律是征服者的法律,如果国土得不到捍卫,就谈不上普遍意义上的自由,国民个人的自由和财产就更无从说起。和查理一世一样,霍布斯也不赞成柯克的观点,他对这番争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认为在某些环境下,国王会因为道德责任而撤销征税必须征得臣民同意的承诺。“如果国王发现要维持这个承诺就无法保护自己的臣民,那么他这么做就是犯罪;因此,他可以也应该无视这个所谓的承诺。”

17世纪30年代里,司法部拒绝承认普通法是工具的观点,这是阻碍王权在议会以外寻找可靠的收入来源的主要力量之一。但是,要改变法官的性格是艰难而微妙的。法官直到去世才会卸任,尽管他们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被免职,但公开地将法官解职(查理一世已经因此付出了代价)很可能会起反效果,引起律师的不满,破坏法庭的威望。如果要让法庭成为国王个人统治的有力支持者,必须让他们至少看上去能够独立地进行判决,而不是屈从于怀特霍尔宫的要挟。

但是,说到这些让国王为难的法官,时间似乎又站在了查理一世的一边。17世纪30年代末,他已经离他的目标不那么远了:此时的法官席成员在贵族中深有威望,同时普遍都对王室特权与普通法之间关系的“多数派”解释持赞成立场。1637~1638年反对国王征收造船税的5位法官中,有4位已经七十多岁—均为经历了伊丽莎白时期的遗老,思想还停留在16世纪八九十年代。他们的法官事业已经到了尾声。耄耋之年的约翰·登纳姆爵士(生于1559年)、汉普登一案中汉普登的支持者,宣布反对王权后不到一年就死去了。他死后一个月(1639年2月26日),理查德·赫顿(约生于1561年)爵士也死了。民事法院的乔治·柯克爵士(生于1560年)因日益恶化的健康状况不得不于1641年请求退休,他死于1642年2月16日。第四位老法官在诉讼程序细节上支持汉普登的汉弗莱·达文波特(生于1566年),一直活到了1645年,但他所作的判决表明,他准备接受造船税的合法性。法官中,赫顿、柯克,也许还算上登纳姆,可以说是对政府最尖锐的三位抨击者。1641年,查理一世已经摆脱了他们3位。对造船税的反对者还有对查理一世政权其他方面的反对者来说,就法律上有力挑战政权而言,17世纪30年代末期可能都是最后一搏的时候。

到40年代早期,由于没有议会的阻碍,查理一世原本可以不需遣散反对力量或铲除异己,轻松地重建司法部,在要求“王座前的狮子”实施新的财政征收措施时愉快地发出同意的低吟。这种服从是有代价的,司法部的声望会因此削减。但再过些年,汉普登案(如果还能提交法庭的话)就可能会完全结案,法官不会只是勉强地表示同意,他们会大力支持国王的财政政策。

1639年王室胜利后,法律的发展看上去意义已经很明确了。在查理一世统治的40年代,英国也许还是处在普通法的主导下;但这个普通法体系是在培根和埃尔斯米尔勾画的方向下发展的—王权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柯克打下的基础会被废弃。早在1639年对造船税的判决中,罗伯特·伯克利爵士已经宣布了前行的方向。汉普登的律师曾提出,没有得到“议会的一致同意”,“国王不能强行向臣民征税”,伯克利对此毫不犹豫地进行了驳斥。“法律中不存在这种约束国王的政策。法律本身就是国王古老而忠诚的仆人,是他统治臣民的工具或手段。”这番坦率的言论肯定会让那些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敬仰者心里猛然打个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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