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比利乌斯改革初期,元老院中的开明派赞成,固守既得利益的反提比利乌斯派也不能公开反对,就是因为军队质量下降的问题非常突出。现在应服兵役的公民数量逐年增多,加之各行省局势平稳,军队减少编制,对军人的需求自然下降。人就是这样,只要没有火烧眉毛的事,对根本性的问题往往健忘。罗马恢复了和平,制约自身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不突出了,早该解决的事就又被推迟了。
即使没有那么紧迫,但也不能忘记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持这种清醒认识的不止提比利乌斯的弟弟盖乌斯一人。元老院那些当初支持提比利乌斯改革的开明派,也都认为应该纠正罗马社会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提比利乌斯在推行改革的半年间没有碰到的障碍,现在让他们碰到了。
提比利乌斯·格拉古的农地改革,简单说就是将超出法律规定多借用的国有土地予以没收,再借给失去农地的城市无产阶级化的平民。这个改革,建基于权利公正,因此没有问题,但随着农地法的实施推进,另一个问题冒头了。
国有土地的借用已经进行了几个世纪之久,其间土地租借权的广泛转让是可以想象到的。禁止转让,是提比利乌斯农地法的关键点之一。
租借权仅在罗马公民之间转让,这个问题好办,如果不正当多租借土地,遵照农地法没收就是了。你既然是罗马公民,就有遵守罗马法律的义务。
然而,土地租借权如果转让给罗马公民以外的人,即转让给了加盟“罗马联合”的其它城市国家的公民,怎么处理?当发现这种情况多得出乎意料时,问题就来了。
如同本书第二部《汉尼拔战记》中所述,以罗马为盟主的“罗马联合”各城市国家之间,除了军事同盟关系之外,由于道路等基础设施也是同盟各国共有,各国的关系已经超越了防卫上的命运共同体,在经济方面也成为命运共同体。不仅在共渡布匿战争“国难”时期,就是在罗马的霸权遍及地中海世界期间,军事、经济上的“罗马联合”都在发挥作用,而且有越来越紧密的倾向。
然而,罗马公民和同盟城市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要求罗马公民承担罗马公民的义务,但不能要求同盟城市其它国家公民承担这种义务,因为不具备同等权利者,不能要求同等的义务。假如要求承担同等的义务,就必须给予同样的权利。向不享有权利者要求承担与权利相伴的义务,就是干涉内政。“罗马联合”是以各城市国家互不干涉内政为前提建立起来的战略同盟,因此,如果出现了成员国被干涉内政的情形,联盟就会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