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乌斯还打算提高这些经济上的领导者的政治地位,让他们可以享受到政治精英才能享有的待遇,那就是给予元老院的议席,当然与“士农工商”的排序相适应,给他们的只能是后排的席位。
其次是将其兄曾提出但没能法制化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盖乌斯提出了更为激进的《陪审员改革法》。
共和时代罗马的司法体系,是由行政官(praetor,作者日文原文是“法务官”,台湾有人将其译为“副执政官”,职责是协助执政官工作,有率领两个军团的权力,主要负责军事和司法方面工作——译者注)承担下令搜查和法庭审判的职权,原告方的辩护人充当检察官的角色,被告方的辩护人负责辩护,判决则由陪审团合议后作出。格拉古兄弟改革前,陪审员全部由元老院议员担任。
《陪审员改革法》除了要提高经济阶层的政治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在原有法律框架内,执政官本身就是元老院议员,他们任职期满后,往往到海外行省去担任总督。总督们的专横与不公,动辄成为舆论非难的对象。虽然法律赋予了行省公民控告总督的权利,但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是元老院议员,总督总是被判无罪。针对这种弊端,提比利乌斯·格拉古在任时,提出的改革法案是将陪审团成员改为由元老院议员和“骑士阶级”各占一半组成,盖乌斯的法案则更为激进,陪审员全部由“骑士阶级”人士担任。
第三是重修《行省法》,根据盖乌斯的法案,以租税征收权为代表的一切经济活动,变得对“骑士阶级”更为有利。盖乌斯·格拉古用一连串优待经济阶级的政策,彻底颠覆了共和制罗马沿袭多年的“士农工商”排列秩序。
任何改革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不管是农地改革,给贫苦人民配给小麦,还是发展公用事业,建设殖民城市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确保财源,改革很难取得成功。
30岁的保民官,在《行省法》改革方案中,要重新制定行省中较富裕的小亚细亚地区的税收制度。一是计划把从这些地区征收的被称为“十分之一税”的直接税作为改革的资金来源。二是考虑到直接税这笔财源可能还不足,他又提议将间接税中的“港口使用费”改为关税,“港口使用费”很大程度上是凭感觉征收,不精确,关税则是按通关的每一物品来征收,更为科学,也能收到更多的税款。
年轻的保民官没有忘记还要改革选举制度。公元前137年,罗马已经将选举时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此举使投票人不必看权贵的眼色行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但是王政时期养成的尊卑有序的投票惯例却一直未改,即先由第一等级投票,如果达到过半数就算投票结束,只有达不到半数票时才轮到其他等级的公民投票。大多数情况下,中下等级的公民连投票的机会都没有。盖乌斯的改革方案是,不论是公民大会还是平民大会,从第一等级到无产阶级同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