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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起源(1)

金钱关系 作者:(英)尼尔·弗格森


私人债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而国债的历史却短得多。古希腊、古罗马都没能正式形成国债,而阿巴斯王朝的哈里发时期,虽然巴格达的中央金库会根据税收收入的预期进行短期借贷,并向贷款人非法支付利息或以授以非现金形式的特权作为回报,但真正意义上的国债体系也未建立。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信誉通常被投资者认为要高于私人信誉(有时也不尽然),故而国债在近代得以迅猛发展。许多信贷机制早在国债之前便已出现:在中世纪早期,虽然高利贷(利息)在天主教、新教和伊斯兰教中被认为是罪孽的,但规避《反利息法》的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自12世纪起,热那亚人已经开始使用汇票;14世纪出现了第一批可转让票据,即经背书即可转让给第三方的票据。然而正如我们所见,在现代早期,君主所承担的风险溢价通常高于商人。

由于税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的可预见性,促使它成为了中世纪意大利最早的公债体制的基石。12世纪威尼斯的公债依靠的是国家对盐税的垄断,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债务的还本付息和赎回。13世纪,以税收为基托的强制性贷款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深化了国家的负债程度。16世纪出现了对用于偿还债务的税收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在15世纪的热那亚,盐税收入本身被拍卖出售给购买人,圣乔治准公立银行对其负责监管。佛罗伦萨也出现过类似的体制,由于国家对强制性贷款的倚重,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管的公共债务也逐渐增长。此处一项重要的进步是追索权可以让渡,它不仅可以自由转让给本邦公民,经许可也能够转让给外邦人员。1536年,负责为教皇管理债务的专门机构成立。

而北欧各邦国的国债体系基于永久年金债券、有期年金债券和终身年金债券发展出不同的道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年金债券,投资者都是将资金借予邦国政府以换取持续的收入流。永久年金债券的收入流名义上是没有期限的,即国家按债券票面价值的一定比例永久支付年金,当然投资者也不能收回本金。而有期年金债券则是在特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之后债券即到期。终身年金债券则古今类似,均以投资人或其他指定人的寿命为期限支付年金。自14世纪后期起,科隆发行可赎回的永久年金债券,利率从5%到5.5%不等。这种可赎回的债券通常被称为“货币购买”或“应付款出售”,而且经常以城镇之类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利息则被称为“赠品”以规避那些反放贷的法律。同样,荷兰的各邦国也发行终身年金债券和永久债券。1568年,荷兰联邦税务总长开始发行债券,由于它比各邦国的债券更易转让,因此对那些希望在债券到期之前将其变现的投资人而言也更具吸引力。而在之后的世纪中,由于荷兰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由各省掌握,因此它的国债发行大都也是省区性的,其中又以霍兰德省的国债为主。

与之不同的是,中世纪的君主国倾向于向富有的银行家族借贷来弥合他们的收支赤字。锡耶纳和佛罗伦萨的银行贷款给英格兰的国王,托斯卡纳的银行贷款给罗马教廷,南德银行贷款给哈布斯堡王室,瑞士和意大利的银行贷款给法国王室。西班牙国王起初向热那亚的银行告贷,而后又转向葡萄牙的银行。当经常需要为对外作战筹措战争经费时,向国外金融家们借贷也是必要的,但我们要记住一点,向银行贷款并不比向公众募集能够筹得更多资金,比如爱德华三世那笔30万英镑的借款。直到15世纪后期,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东北部地区)才出现类似于意大利和日耳曼邦国的国债体系,这种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对指定用途的财政收入(用于偿债的收入)负责监管,从而保证投资人能定期取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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