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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起源(2)

金钱关系 作者:(英)尼尔·弗格森


16世纪,其他欧洲君主国也磕磕绊绊地模仿城邦国的国债体系。例如法国the Paris Hotel de Ville包税机构发行了利率为8%的永久年金债券,所筹资金上交国王,作为回报某项皇室收入指定给这家机构。对于投资人而言,其好处在于可以直接从包税总长的金库中收取利息,而不必通过其他不太可靠的王室财政机关。公债发行量在17、18世纪有了显著增长:到18世纪80年代,内克尔估计国债发行额为34亿里弗(法国古时货币单位),而这只是保守估计。西班牙国王推出双种国债,即短期高息国债和长期低息国债,而后者的利息费用从国家的常规性财政收入中列支,这种债券到16世纪60年代时,已经发展成可转让债券,并衍生出永久债券、终身债券和可赎回债券等多种形式。与之相仿,16世纪40年代,荷兰哈布斯堡王室的终身年金国债和永久年金国债的利息费用也从货物税和财产税收入中列支。

17世纪,从意大利扩展至全欧洲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公立银行的诞生。此处,我们首先要区别原本由不同机构行使的两个不同职能:国债管理和货币管理(此处货币管理中不包括铸币,铸币通常委托给铸币厂)。考虑到结算系统在大规模商业发展中起的关键作用,区别这两种职能尤为必要。虽然在热那亚和美第奇家族的佛罗伦萨都曾有过公立银行的先例,但真正意义上的公立银行是成立于1587年的里阿尔托(威尼斯一岛屿)银行,它通过接收存款、实现转账、承兑汇票,改革了威尼斯的货币流通和支付系统。成立于1619年的基洛银行把威尼斯的部分短期国债转换成带息可转让债券。阿姆斯特丹的威塞尔银行的功能与里阿尔托银行相似,但它也处理金条和铸币事物。其他地区很快纷纷效仿:米德尔堡(1616年),汉堡(1619年),代夫特(荷兰城邦,1621年),鹿特丹(1635年),奥地利(1703年),丹麦(1736年),瑞典(1762年),普鲁士(1765年),以及俄罗斯(1768年)。而瑞典的公立银行相比英格兰银行而言,更类似于威尼斯的基洛银行。和阿姆斯特丹的公立银行不同,英格兰银行的首要功能是管理国债,但由于它既垄断了纸币发行,又深度渗透于商业贸易,导致它在维持货币稳定上具有天然利益(正因如此,随着时间推移,货币稳定也渐成其责任),这也意味着要维持纸币与铸币的可兑换性。

法国的情况则相反,由于约翰·劳皇家银行所制造的灾难性泡沫,导致法国的公立银行在两代人中信誉尽失。1776年建立的贴现银行旨在贴现商业票据,直到1787年才开始向政府放贷,起初只是暗中放贷,后来变得大张旗鼓。这家银行持续时间不长,内克尔曾打算将它改制为国家银行,但却因为遭到那些“财阀主义”反对者(尤其是米拉博伯爵和屈斯蒂纳伯爵)的阻挠而搁浅,1793年,这家银行更是和其他合资公司一起被查禁。“把自己变成英国人、银行家、金融家对我们没有好处。”巴茨男爵这样说,这当然是错误的。在短暂的“自由银行”时期之后,直到1800年,拿破仑·波拿巴雾月政变的支持者才建立了法国银行。与英格兰银行不同,法国银行部分为政府所有,政府将偿债基金存放其中以此换取股份。1806年,在这家银行被授以巴黎纸币发行权3年之后,拿破仑也说:“法国银行不仅属于它的股东们,也属于授予它货币制造特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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