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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表面的世俗化特征,并非真正的世俗化(11)

美国的本质:基督新教支配的国家和外交 作者:于歌


美国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信仰自由的原则,也来源于新教教徒的这种宗教信念。

作为新教徒创立的国家,在美国,主要的基督教教派都主张政教分离,除了沿袭了英国国教传统的圣公会以外,几大在殖民地有影响的教派如公理会、浸信会、卫理公会、再洗礼派等,都是政教分离的支持者。

美国的建国者们在制定宪法草案时规定:“国会不会制定出一种推崇某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在正式的宪法中也导入了政教分离的原则,这正是新教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理念的政治实践。世俗历史学家贝雷(Thomas Bailey)看到了新教的信仰自由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因此,在其关于美国建国史的巨著中,称马丁·路德是“美利坚非直接的建国之父”。美国的社会学家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说:“建国者们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不是因为在他们眼里宗教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

现在,政教分离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一个习俗。除了福音派中的一些右派团体之外,一般美国人都能对政教分离的必要和原委有相当程度的理解。

在前面的论述中,由于涉及宗教教义,可能对一些读者来说比较难懂,如果除去难解的宗教教义,把美国人对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理解作一个通俗的描述,那么,可以描述成这样:由于新教使得美国人把信仰看成完全是上帝对个人的恩赐,因此,信仰在美国人看来也就是与政府无关的事情,是任何一个人或者团体都不能干涉的事情。在美国人看来,政府仅仅是人民雇来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务机构,负责国防、治安、卫生等公务,也就是负责处理好人民世俗生活中的公务部分。如果这个公务机构还强迫百姓来信仰某个宗教或干涉百姓的信仰,那么,就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并且在干涉公民信仰生活了。

这种感觉如果用中国人熟悉的词语来打个比方,就是在美国人眼里,美国这个国家,相当于一个大的社区,人民是住在这里的业主,政府则是人民也就是业主雇佣来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就是政府,主要负责修理和维护设施、打扫垃圾、保护社区安全等工作,信仰则是上帝赐给业主个人的恩赐,是居民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个人的沟通,因此,与这个物业公司毫无关系。假如这个物业公司还强迫或诱导业主来信仰某个宗教,如物业老板所信的某个教或某大法大功之类,那么,这个物业公司就是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行为荒诞而且不伦不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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