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荧光图案:人民币100元背面主景上方椭圆形图案中的红色纹线,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显现明亮的橘黄色;20元券背面的中间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显现绿色荧光图案。
胶印接线印刷:人民币100元正面左侧的中国传统图案是用胶印接线技术印刷的,每根线均由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凹印接线印刷:人民币100元背面面额数字“100”、20元正面左侧面额数字“20”是采用凹印接线技术印刷的,两种墨色对接自然完整。
凹印缩微文字:人民币100元、20元券在正面右上方装饰图案中印有凹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RMB100”、“RMB20”字样。
磁性号码:用特定的检测仪检测,100元的黑色横号码和20元的双色横号码中黑色号码有磁性,可供机读。
现金使用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 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