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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法治落实“制衡”(3)

美国凭什么 作者:(美)庞忠甲


“正当程序”原则可以上溯到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但首先在美国成文宪法中得到肯定。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正当程序”在法治价值上被高度肯定,并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以至有人称“法治”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它要求一切法律活动都必须按照合于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正当程序”办事,否则便无“法治”可言。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而违背“正当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为了不使定罪量刑成为国家对个人的镇压,须对政府的司法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在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不能被视为罪犯,在没有确定被告违反了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疑罪从无”“控方举证”和“沉默权”规则。

据此,警察每次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宣读注明的“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判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如果警察忘记了这个程序,没有预先告知嫌犯上述应享宪法权利,嫌犯的供词可视为“非自愿供词”,在法院审判时被宣布无效。

又如:警察处理某家庭暴力案时,在居民家中顺便发现了毒品,虽然可证有罪,但因没有搜查令,法庭会按“非法证据,不予采信”的规则作出无罪判决,而且上诉法院也会维持这个判决。再如,某企业违章经营,政府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在执行前未按程序法举办必要的听证,则该吊销令就会被撤销。

美国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的陪审团制度(世界上还有英国和中国香港等极少数地区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与美国的不尽相同)是诉讼、审判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

为了让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自由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侵权案件)的审理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具体规定各州不一。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两类。大陪审团仅对刑事案件作出罪与非罪的裁决,负责决定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对犯罪者具体的惩罚则由法官决定。小陪审团适用于轻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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