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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法治落实“制衡”(4)

美国凭什么 作者:(美)庞忠甲


陪审团成员候选人是从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出的普通男女,对案情不应有倾向性,与有关人员不能有特殊关系;其遴选过程是公开的,由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共同在场选定。

陪审团成员多是司法界的外行,文化水平也可能很低。这一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办案中一切都清楚透明、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所以坚持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团最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操纵控制,可以说相当于“一个从人民当中推举出来的法官团体”,它并非司法专业性的象征,而是体现法治民主化的象征。

宪法赋予陪审团极大权力。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动用适当的法律。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立案,法官必须宣布撤案;或者陪审团认定无罪,被告嫌犯可获当庭释放。有时陪审员会出于感情,种族等多方面原因,罔顾事实证据,做出许多令人咋舌的的审批。因此,美国人对陪审团制度褒贬不一,一直有存废争议。

1994年,被称为“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谋杀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中,公众舆论认定黑人著名球星辛普森杀害白人前妻,铁证如山。但辩方认为,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并且在证据合法性认定过程中,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因而陪审团如同抛弃一盘有虫子的面条一样否定了检方提起的公诉。一些陪审员表示,自己觉得辛普森或许真的犯下谋杀罪,但是检方把案子搞砸了,使他们做出无罪裁决。由于陪审团全为黑人,舆论颇有质疑;但80%的受访民众认同法庭审判的正义性。

美国大约是全球法治国家中实施法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原则和陪审团制度最为彻底的国家,为此而不得不牺牲实质上道德上合理性的案例层出不穷,难免使一些人逃脱了法网。

能否严格依照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去追求合法的结果,正是根本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说,宁可放掉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风险,更不能树立坏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恣意滥权。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价。

面对不合理的法律,除了按部就班通过立法机关争取修订,还有什么好办法?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提出的“善良违法”理论,已为公众广泛接受。当时美国正陷于越南战争,民怨沸腾,《征兵法》频遭违反。对此,德沃金认为“善良违法”是保障民众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改进、发展法律的重要渠道。这种理论主张,正直诚实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抵制不合理的法律,促其尽快改正;但这种抵制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同时也有义务主动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这种“善良违法、主动受罚”的行为曾大量发生,许多美国公民用这种方式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催生《民权法案》的历史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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