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这些方面的考虑,一些研究发展问题的专家,如来自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学者杰弗雷?萨赫斯,依然认为新殖民投资利大于弊。的确,历史发展表明这些投资对于殖民地国家会产生一些长期正面的影响,尽管效果取决于殖民国家。当英国人管理这些国家和疆土时,他们通常建立一套与本国类似的法律制度,这套法律制度以源自大宪章的通用法律传统为基础。这一法律传统强调个人的各项权利,并允许通过案例法逐步发展完善。相比之下,法国和德国殖民者严守自己的法律传统,主要源自国内的法律制度,其前身包括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这些法律条款更为抽象,只要法官和统治者觉得合宜,就可以自己解释这些条款。
在后殖民时期,具备通用法律体系的国家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他们被强势或腐败个体为个人私益而颠覆的可能性也更小。因此,经济体系发展得更完善,这种发展反过来为资本市场及经济增长提供了很好的支撑。变成殖民地国家并非一定对自身有利,但从以前的英属殖民地来看,这至少遗留下一笔有用的财产。
这一皆大欢喜(抑或结局差强人意)的例子不可能在新殖民浪潮中得到复制。对先行者而言,他们目前正在拓殖的国家历史上曾经是殖民地,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正常运行。这些殖民者不可能废除已有的各种制度,从而建立自己的机构。即使他们有这一能力,这些机构可能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经济发展。海湾国家法律制度通常是在宗族和伊斯兰法律基础上发展而来,宗族法律和伊斯兰法律没有一项特别有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建立或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