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罗马国家有选举权的人数超过了 400万,如果再继续沿用只有在首都罗马才能行使选举权的制度的话,那么连形式上的最高官职的执政官的选举也是形同虚设。史料上并没有记载居住在行省的罗马公民是否也能异地投票,不过,因为大多数有选举权的人都居住在意大利本土,所以异地投票的实施,的确保障了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顺便提一下,即使在2000多年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居住在海外的公民能够进行异地投票的国家也不是很多。
选举活动活跃的同时,违法行为也会随之增加。为此,奥古斯都制定了以下的处罚条例: 首先,候选人事先必须缴纳一笔保证金。如果发生违法行为,保证金将被没收充公。按马的惯例,向候选人提供选举经费是合法的,奥古斯都本人也有赞助同派系候选人的习惯赞助金额为每个候选人1000 塞斯特斯。那个时候,一个士兵一年的俸禄是900 塞斯特斯其他的赞助人捐助的金额想来是不好意思超过最高统治者的。
第二,参选无薪“光荣的公职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拥有不低于百万塞斯特斯的资产。这个金额和元老院议员的财产要求相同。如果不具备这个经济能力,既不能被提名,也没有做元老院议员的资格。不过,如果有人除了经济以外,其他条件都符合参选的话,奥古斯都会慷慨解囊、鼎力相助。仅凭以上这些约束,就能杜绝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吗?事实上的确得到有效的控制。同买选票行为横行的恺撒时代相比,奥古斯都时代选举的透明度的确让人感到耳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