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拱手相让的“领事裁判权”(2)

大历史的小切面:中国近代史的另类观察 作者:周英杰


本来,1842年8月29日所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的各个条款里面,中英双方并没有涉及“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但是,就在《南京条约》签订数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着耆英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1月第1版)的训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一起联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发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称为是“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会。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义这份照会,乃是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7月第2版)。而在这些“外交失败”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把在华英国人的审判权轻易地让渡给了对方!这就是后来被写进各种中外条约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滥觞。

由于兹事体大,在这里实在不能不转引一下该照会附片第八条(注:前辈清史专家孟森先生说是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如英国之呵压打米挐一样。但查乾隆十九年佛兰西人时雷氏(注:按照当时中国人称呼外国人的惯例,原文“时雷氏”三字前均加“口”字边,以表示蔑视)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治。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国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转引自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7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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