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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拱手相让的“领事裁判权”(3)

大历史的小切面:中国近代史的另类观察 作者:周英杰


因为该文件属于“正式照会”的性质,按照前辈清史专家孟森先生在《清史讲义》里的说法是“每一项一去照一来照也”,因此,对于耆英等人提出的这一条,璞鼎查的答复是:“甚属妥协,可免争端,应遵照办理。”对此,孟森先生在《清史讲义》中这样评价道:“此为当时英人所梦想不到,不意处人法律管辖之下,竟能不受管辖也。是为领事裁判之由来。……英所未请,中国强予之。英人报以‘甚属妥协’四字,不平等之祸,遂延至今而未已。”孟先生并且进一步在书中指出:“若照《白门约》(中英《南京条约》)通商范围与各国订定,原无不平等条约发生。其不平等者,中国君臣强要之,使英人不得不覆,而后节节授以侵占之便利。然其初英人且有不愿承受之端,覆辞责中国官不应退让至此者。”

当然,对于这份能够证明是耆英等人主动将在华英人的审判权拱手让给英国人的外交文件,近来史学界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派观点认为:耆英等人之所以在照会中提出这样的在今人看来匪夷所思的主张,乃是在读了由熟谙中文、在中英谈判中担当重要角色的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代中方草拟的照会初稿之后做出的被动性反应。

如果此说成立,的确可以证明是英国人通过阴谋诡计首先向清政府索取了英国人在华的审判权,但却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清政府的官员将如此重要的国家权益轻易相让的基本事实。这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因为即使是英国人主动提出了这样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要求,耆英等人也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据理力争,尽量将此议驳回乃至于拖延,岂能这样随随便便地将这个关系到一国尊严的权力糊里糊涂地出让?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耆英等人主动地把在华英国人的治理审判权让渡给英国政府的话,从耆英等人处理此事的随意性来看,至少可以判断出在他们那一代清朝官员的观念里,甚有可能是完全赞成英国人的这个提议的。而且,他们似乎并不把这一权利的出让看成是什么有伤国体的大事情,这一点和今人看问题的视角未免有些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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