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拱手相让的“领事裁判权”(6)

大历史的小切面:中国近代史的另类观察 作者:周英杰


正因为不把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人当成人看,所以,对于这些外国来的“半人半兽”的东西,也就不屑于采用“天朝上国”的法律制裁之,最好的办法就是交给他们的同类去处置。也许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当时的清朝官员们而言,非但不是一种羞辱,反而被视为一种精神上的胜利。因为这样的处置方式隐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只有天朝的子民才配享受天朝的法律治理;尔等洋人本是禽兽一样的人,岂能享受和天朝子民一样的待遇?套用鲁迅笔下的那个阿Q的一句名言就是“你们也配!”自然,在这样的思想状态下,根本不会有人觉得如此的处理方式是失去了一项多么宝贵的国家主权。

另外,不能不说的是,当时的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现在是大相径庭的。正像茅海建教授在《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一书中所指出的“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郭廷以先生在《近代中国史纲》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耆英和协助他的黄恩彤并不了这些条款损害国家主权之大,反以为有许多便利。中外人民各按本国法律管理,不失为公道办法,只要英国不庇护汉奸,他们已感到满意。”

事实上,在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当时的大清国上下也都认为这是奇耻大辱。但清朝的舆论所最不能接受的倒不是“割地”、“赔款”和“领事裁判权”,而是对外国开放通商口岸,准许外国人设置领事馆和外国人携带女眷居住,以及在外交活动中采用“平行”的交往礼节,等等。因为上述这些条文直接挑战的是大清国子民心中的那个“天朝上国”的权威和尊严!与上述这些条款比起来,割地也好,赔款也好,乃至于让渡出来个“领事裁判权”制度也罢,都是“小节”,这才会出现“故许英通商,弹劾者纷起;赠人领事裁判权,反历久无抵斥之声也”(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1月第1版)之类的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的怪现象。

由此可见,当时大清国官员和士大夫的心理状态,绝不可以用现代世界的眼光去衡量,因为他们的观念根本上还是中世纪的观念。天朝的一切逻辑自有其浓厚的“中国特色”,你和一只坐井观天的“青蛙”谈论外面世界的大道理,无异于是在对牛弹琴,与夏虫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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