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界定或运用术语方面,如“封建体制(feudalism)”、“官僚制度(bureaucracy)”、“朝廷(court)”等,力促历史学家更加谨慎地界定或运用术语。
3.社会科学帮助历史学家改进研究策略、界定其问题:尤其是进行审慎而系统的比较,以及采样的技巧。
4.凡是合宜处,就使用计量方法。尤其是处理对象是一个群体而非少数个体时更有必要。(对17世纪的任何一个农民,我们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然而通过古贝尔〔Pierre Goubert〕或勒华拉杜里的研究,我们对博韦〔Beauvaisis〕或朗格多克〔Languedoc〕的居民有所认识。)
5.第五个贡献则是提供假说(hypotheses),不能以往昔为证据加以检测。For the foregoing,see Stone(1987),pp.17-19.
综上所述,此类方法适合社会科学,却不适合全盘接受而不加以批判的运用于历史研究。历史学家在奋力认识原是陌生的方法程序,如统计方法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他自身的标准与原则,并且还需小心翼翼,万不可因意图成为较好的社会科学家而沦为一个差劲的历史学家。时刻谨记于心,历史学家就可获益甚多。的确,他多半能在社会科学中为他的疑惑找到支持,以至能在多方面减少武断。一位杰出社会学家坚称,社会科学必须将它们的意义框架与业已建立的社会生活意义相联系。“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社会学立足于与‘研究领域’相关的主体-主体间关系,而不是主体-客体间关系;它应对的是一个预先解释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由能动的主体发展的意义实际上参与了这个世界的构成或生成。”Giddens(1976),p.146.“主体-主体间关系”就是狄尔泰“从你身上重新发现我”的观念。犹如笔者之前所说,历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重大区别不多,真正的问题在于面对人类问题时,若干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采取的态度偏向 “行为主义”还是“主体-客体”的态度。有些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则援用“诠释学”或“主体-主体”方式来研究。
历史予社会科学以帮助
历史学家能提供给社会科学家的又是什么?就行为主义学派(或实证主义学派)而言,答案相当简单:历史中有大量的事实可供社会科学来吸收--尤其是那些关于生育、死亡的记录,抑或进出口记录,而后者业已被计量化。至于偏向诠释学的一方,则不认为这种合作形式可行。追求这个方向的历史学家或社会学家,均曾意识到,历史并非由有待处理的大量个别事实--如同蛋糕的成分或实验室中的化学药剂--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