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英格兰的巫术
巫师(witches,就是能运用神秘力量如符咒、迷药等等造福或作恶之人),几乎存在于各个社会。然而16、17世纪时的巫师大为风靡,实属罕见。这主要出于教会态度的转变,以及文艺复兴以来新柏拉图主义(Neo*睵latonism)及其非物质性精神教条复兴使然。而后者由若干饱学之士与基督教教义进行调和。基督教会自建立以来,就认为巫术信仰是异教陈迹,不时予以谴责。他们不仅否认巫师的真实存在,而且还加以责怪迫害。See Trevor*睷oper(1967),pp.91,103.视巫师法力为明显出自与魔鬼达成的契约,乃是新观念,直至中世纪后期(14、15世纪)始被加诸巫师崇拜之上。于是,巫师成为异端,是上帝及基督教社会的敌人。随着教会的谴责,官方迫害继起。值得一提的是,15世纪末期,崇信巫师的人士中有一批学者,这批文化精英之前曾嘲笑巫术,情况与今日流行的占星术面对的情况如出一辙。See Thomas(1978),p.521.英格兰地区与魔鬼有约之说的流行,时间上晚了一个世纪左右,那是伊丽莎白在位末期,直到1604年始见国会立法予以谴责。稍早的法规(1542年、1563年)已承认巫术为重罪,如今却可依法起诉并处以死刑。Ibid.,p.525.法庭及司法人员就不得不重视这项罪行。由于他们一致要求更严格标准的证明,因此重视证据之风随之而起。至于欧洲大陆,为迫害而援用的方法相当凶险,不论男女,一旦遭控诉通常没有开脱的机会,在当地法庭中,证据显然不具分量。See Thomas(1978),p.687.反观英格兰,情况虽然恶劣,却不如欧洲大陆,即使在情况最恶劣的时期(17世纪40年代),遭控诉的嫌犯,五个人中也约有两个人可无罪获释。Shapiro(1983),p.206.基于某些原因,这个世纪末巫术审判案件大幅减少。虽然民间仍流传巫术信仰,法国政府在1682年中止了巫术审判,英国也在同年跟进,不过巫术法规直到1736年才被废止。Ibid., pp.208, 211, 224.
四个议题
四个议题中的任一个均可见于上述故事之中。第一个议题是这类问题是否需有证据才能解决。这又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巫术有无可能,一是被控诉者的罪行。前者事关神学、哲学及科学。它属于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不知何种证据可用以及如何用。See the quotation from 1712 on p.124 below.至于第二个则属法律问题,通常需要证据。(对被控人来说幸运的是,英国禁止行刑,否则受害者必不亚于欧洲大陆。)就因为强调证据,乃使许多可怜男女获救,即使法官本人相信巫术存在,仍然苦于没有足够证据就不得定罪。寻获与魔鬼订约的可信证据越来越难,这就导致人们逐渐放弃巫术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