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前,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受到封建国家的许多限制, 但仍然出现“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冶的状况。唐后期均田制废弛后, 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日益频繁, 以至于有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说法。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自两税法后由重口税、丁税、户税转向重田税、财产税, 正好说明国家财政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有重大关联。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经营方式前后也有若干变化。唐代以前,普遍实行分成租制。从唐朝开始, 有些地区出现了定额租。南宋以后, 定额租逐渐得到推广。由于地主“夺佃增租冶的事件层出不穷, 农民阶级进行反抗斗争, 到了明清时期, 在不少地区出现了永佃制, 即地主出卖土地之后, 仍由旧的佃户耕种交租, 不改变耕作权。在完全的永佃制下, 地主一般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 而佃农相对有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的自由。享有永佃权的佃农, 其耕作权变成了得以长期经营的“田面权”,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则成了“田底权”。当土地转租时, 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租, 又要向佃权所有者缴纳小租。永佃制和大小租制的形成, 反映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出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初步分离的现象。
与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不同,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具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特点。战国时期, 商品生产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秦汉到明清, 无论是地主经济还是自耕农经济, 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都要把部分产品投入市场, 换取货币。商人资本的活跃, 带动了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但以自给性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 用本守之冶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明朝后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中出现并萌动着社会转型, 但封建经济结构并未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