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商朝的政治制度
商朝是继夏朝之后,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朝直接控制的王都及其附近地区为王畿,又叫大邑商、天邑商,包括今天的晋东、鲁西、豫北和冀南一带的广阔平原。王畿四周分别由商朝贵族和分封的诸侯来统治,称为“四土”。在诸侯封地之间以及封地外围,还存在着许多方国和部落,或服属于商朝,或反叛无常。
商王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自称“予一人”、“余一人”或“我一人”,对臣民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并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进一步强化自己的统治。
根据殷墟卜辞的记载,商代晚期,宗法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商王相对同姓贵族而言为大宗;同姓贵族相对商王而言为小宗。同样,在各级贵族之间也有大宗、小宗的划分,而嫡长子继承制正是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密切商王与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的联系,而且更有助于凸显王权的至高无上。
商王以下可以分为内服和外服。内服是中央百官,外服是地方诸侯。中央百官有尹或相,辅佐国王,是最高行政长官。在尹或相之下,主要设有三类职官系统:一类是王事职官系统,主要负责管理王室事务,有宰、寝以及相关的各种小臣等;一类是神事职官系统,主要负责管理神祇(qí)事务,有史、卜、作册和巫等;一类是民事职官系统,主要负责管理民众事务,有管理农事的小藉臣、管理众人的小众人臣,还有管理手工业的司工以及包括管理军事的多马、多亚、多射、师、旅、卫、犬、戍等。当时已经有了师、旅的建制,甲骨卜辞中有“王乍三师:右、中、左”的记录,战前要进行“登兵”(即征集兵众),动辄千人、几千人,甚至多达万人以上。兵种有车兵和徒兵两种,作战时往往混合编队,以车战为主要作战方式。
地方诸侯则有同姓、异姓之分,见于殷墟卜辞的有侯、伯、子、男、田(甸)、任等不同称谓,他们仿效王室设有各自的职官系统,并且担负对王朝纳贡、服役、戍边以及出兵征伐等义务,商王主要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诸侯来维护其统治。
商朝还没有成文法,但已有残酷的刑罚,称之为“汤刑”。所谓墨(在脸上刺字)、劓(yì,割鼻)、剕(fèi,断足)、宫(男子阉割生殖器,妇女幽闭)、大辟(死刑)五刑,都已经具备,而且刑罚名目繁多。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监狱,卜辞中有“圉(yǔ)”字,正像戴梏坐牢的形状。《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反映了商代刑制对后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