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自从阿肯色州琼斯伯勒校园枪击事件造成四名学生和一名老师死亡之后,政客、教会领袖以及社区的普通居民们表示,这种事情绝不允许再次发生。
—— BBC在线新闻
“应当包含能够”,这一原则通常被认为起源于伊曼纽尔 .康德,不过他实际上从没说过任何这样简练的话。这个原则本身非常好理解:“我们应当去做某事”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除非我们确实能做到。这种说法等于是废话,就像说“你应当长到两米四那么高”或者“你应当在午餐时间铲除世界性贫困问题”一样,是很荒谬的,因为这其中任何一件事都不可能实现。你怎么能对不可能实现的事情负有责任呢?
这一原则的逻辑足够清楚明白,却经常被忽视。人们总是要求政客去做超出他们权限的事情,或者要求运动员超水平发挥。例如,在英国,许多人认为世界最伟大的女子长跑运动员葆拉·拉德克利夫(Paula Radcliffe)“本应该”在雅典奥运会上表现得更好一点,但她却在两场比赛中都退出了。看起来人们似乎从没认真地想过拉德克利夫已经竭尽其所能的这种可能性。
葆拉·拉德克利夫的例子颇富教益,因为即便“应当包含能够”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如水晶般清晰,但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对“不可能”可以做多种理解,其中有些理解甚至更宽泛。拉德克利夫不可能在一个小时内完成马拉松比赛——不是“逻辑上”不可能,而是“物理上”不可能。在日常对话中,即便没有任何物理或逻辑上的原因阻挠我们做某事,我们说此事“实际上”不可能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如果拼尽全力的话,拉德克利夫应该能完成比赛,那么要求她应该完成比赛的想法是错误的吗?因为期望她做到这一点并不是非理性或者非现实的,所以她不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
这看起来似乎是将“应当包含可能”的范围扩展得太大了。我们从逻辑上的不能过渡到物理上的不能,最后又落到实际上的不能——在此处,这一“实际的”概念是模糊的。关于将这一原则描述成核心概念的附属或者延伸,而不是它的必然结果,这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不过,我认为我们的确需要类似的什么东西,来使得该原则在用思维判断真实世界的时候确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