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哲学导论》第6章 自由(5)

哲学导论 作者:(美)罗伯特·C·所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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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一切表明,自我中心性有多么根深蒂固。自我之根源伸展得如此深远,还没有什么业行曾影响到它们。自我之业总是要回到它自己的地盘,即回到自我自身,但它无法回到自我本身的地盘。业所能做到的只是回到自我中它自己的地盘,并在那儿恢复其身负债务的存在。在业中,自我不断向内指向自我的地盘,然而它由此获得的唯一东西,是在没有开端或终结的时间中对作为生成的存在的不断重构。为了寻求自我而在时间中永无休止地变化,是我们的业的真正形式,即我们在时间中的存在、我们的生活的真正形式。

“没有开端的过往时间”之业是我们生活的真正形式。它意味着一种实质性的“绝望”感。业就是克尔凯郭尔所谓的“通向死亡的疾病”。它的绝望直接通过我们当下的行迹、言辞和思想、通过没有开端或终结的时间之源泉以及时间中的存在,总而言之,通过我们的自我中心性,上升为意识。我们可以看到,那种绝望意识也构成了佛教的《忏悔文》之忏悔的基础,它表明滋生于自我的身、口和意的每一种业,都基于没有开端的贪、嗔和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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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业就成了内疚和罪的标记。在某种意义上,它具有原罪的特征,即罪与人的自由活动和存在是同样基本的。业是为整个无限网络中的因果必然性所决定的自由,是“不舍”中的自发性自由,因此,它是一种完全被命运所限定的自由。同时,由于把整个因果网络还原到以自己为中心,因此也可以说它是一种完全不受限定的自由。在业中,自由和因果必然性这两个方面合二为一。因此,作为一种完全得自因果必然性的决定力量的自由,作为一种驱赶必然性的自由,业使自己束缚于对他物的不舍,同时保有一种完全不受限定的自由,把一切他物聚集于自我这个中心。这种自由处于一种原罪模式之中。

◆命运与业这两个观念之间有何异同?运气这个观念是如何不同于这两个观念的?

6.2 先定论

在古希腊或佛教的意义上,宿命论主张我们的未来被我们无法理解的诸力量的作用所决定。但是,如果一个超人的存在理解并且事实上创造了这些力量,那情形如何呢?许多神学家持先定论观点,根据他们的说法,我们的每一个行动(以及宇宙中每一件事)都为上帝所知,哪怕不是事先被上帝造成。与宿命论一样,先定论并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前提条件,除非我们想说上帝就是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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