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定义,决定论与宿命论和先定论有关,但与后两者不同。依照宿命论,无论发生什么,结局都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先定论,上帝拥有高于人类选择和自然规律二者的权力。然而,按照决定论,惟有当前提条件得到满足,一个事件才会必然发生。另一方面,决定论无需认为某个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它只是主张,如果某些条件存在,那么某类事件就会发生(比如,如果一壶水得到充分加热,那它就会开;或者,如果一个人被迫在丧命与杀死一只昆虫之间做出选择,那他会选择夺取那只昆虫的生命)。这种“如果……那么”是决定论的基本结构。(无论宿命论还是先定论,都无需这种“如果”和“那么”。)
决定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认为宇宙中的每一个事件,包括人类的每一个行动,都有其自然原因。如果前提条件已定,那么一个事件就会按照自然规律必然发生。但是,我们至少必须再走一步,完成决定论的前提。仅仅说“一切事件都有其自然原因”是不够的,因为存在如下的可能性:尽管每一个事件都需要某种前提条件才会发生,但是,这个事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机遇问题或人的选择问题。我们必须说:“一切事件都有其充分的自然原因。”一个充分原因能够依其自身导致该事件发生。那样就不会有机遇和选择的余地了。这一观点,我们称之为强决定论,它显然没有给人类自由留有余地。没有选择,就不可能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理由让一个人为他的行动负责,无论这一行动多么良善或多么邪恶。根据强决定论的观点,我们只能说是在“演出”,因为我们的“行动”不过是前提条件和自然规律的结果,它们根本就没有为我们“做点什么”留出余地。
强决定论
强决定论的前提从牛顿物理学中获得了最强大的动力,他那作为“运动物质”的宇宙图景为他作了极佳阐明的运动规律和引力定律所决定。可是,他的追随者不仅把这些规律应用于行星和恒星的运动,也不仅应用于在倾斜平面上滚下的球。按照他们的说法,我们也是“运动物质”、物质性的身体,要服从所有的自然规律。就像自然中其他一切事件一样,我们的“所作所为”也为这些规律所决定。
自艾萨克·牛顿在十七世纪发表他的理论以来,这种“强硬的”决定论就强有力支配着哲学家们。皮埃尔·西蒙·拉普拉斯(Pierre Simon La Place)对牛顿体系充满信心,他甚至声称,如果他知道宇宙中每一个物体的位置和运动,他就能预测未来任何时刻宇宙中每一个物体的位置和运动。(他也能回望或回溯宇宙过去的每一个状态。)这就意味着,如果他有一幅完全的宇宙地图,包括我们自己身体的物质性部分,他就能预测一切发生的事情,当然也能预测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若是这样的话,我们徒劳地宣称具有行动选择、决定做什么,或者要为我们的所作所为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还可能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