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哲学导论》第6章 自由(30)

哲学导论 作者:(美)罗伯特·C·所罗门


在这一部分,密尔游走于“强决定论”与非决定论这两个棘手的选择之间。他以接受决定论以及一切人类行动都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这一观念开始,并给出了它们的原因。但是,他接着却继续说,这些原因本身就在人类的控制下,我们能够改变事件的原因,甚至通过一定的步骤改变我们自己的性格。但这丝毫不是要否定决定论,也不是要否定我们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在进行控制、拥有“自由意志”。根据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性格”或个性),人类行动如同任何其他事件一样,都是可预测的。不过,可预测性与自由并非不相容,因为根据密尔的说法,自由无非就是按照自己的性格、欲望和愿望行动。既然这些就是我们行动的原因,那就意味着,密尔能够同时为决定论和自由辩护。

大卫·休谟也是一位“弱决定论者”,而且他也主张,“自由与必然性”的协调一致可以在如下事实中找到,即一个人的行动“产生于一个人的性格或性情”。为了给弱决定论辩护,休谟论证说,我们不能认为自由行动是毫无原因的偶然机遇,因为这有违我们的共同假设:每一事件都必定有其原因。而且,这样的自由观也是不一致的:自由意志的提倡者想要确保我们能够使人们对其行动负责,但是,如果人们的行动仅仅是偶然机遇,是他们无法控制的偶然机遇,那我们当然无法让他们负责。相反,我们颂赞或谴责的行动正是行动之人的性格所决定的行动。

不过,休谟虽然为一种弱决定论立场辩护,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休谟根本不是一位决定论者。回顾一下第3章,在那里,休谟认为因果性是一种虚构,而我们寻找原因的倾向不过是一种习惯。因此,他能够论证说,恰如我们永远无法理性地证成一个具体事件有一个原因,我们也永远无法充分地证成人类行动有其原因。

大卫·休谟,论因果关系与性格①

现在让我们进行关于自由与必然性问题的协调计划,这是形而上学这门争议最多的科学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用不着多费唇舌就可证明,所有人向来就赞同自由学说和必然性学说,而在这一方面的全部争论,迄今为止不过是言辞之争。自由一词应用于自愿行动时,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当然不会是说,这些行动与动机、倾向和环境毫无联系,一个并不以一定程度的齐一性伴随着另一个,一个并不为我们提供推断另一个存在的推论。因为这些是显而易见的、人所公认的事实。因此,我们所谓的自由,只是意指一种根据意志的决定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选择保持静止,我们就可以不动;如果我们选择移动,我也可以运动。如今,这种假定的自由普遍被认为属于每一个不是囚犯、不戴着锁链的人。因此,在这里没什么可争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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