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如果盲目地、偶然地做出了某些行动,则无论这些行动产生的后果如何,他们都不能因此受到谴责。为何?这无非是因为这些行动的动因在他们身上只是暂时的、到此为止的。那些仓促地、毫无预谋地作出的行动,与那些经过深思熟虑进行的行动相比,人们受到的指责要少些。理由何在?这无非是因为急躁的脾气在人心中虽然是一种恒常的原因或动因,但却只是间或地起作用,而且并不影响整个性格。此外,如果注意改善其生活和作风,则悔改便清除了全部罪恶。如何来说明这一点呢?只能说各种行动使一个人成为罪犯,只是因为它们证明人心中有犯罪的动因,而且,这些动因一旦得以改变,这些行动就不再是正当的证据,也不再是罪行了。但是,除非基于必然性学说,否则这些行动绝不是正当的证据,因此也绝不是罪行。
根据同样的论证,我们可以同样容易地证明,按照上述定义,人皆同意的自由也是道德的基本要素,若没有自由,任何人类行动就不能具有任何道德性质,因而也无法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因为行动之所成为我们的道德感情的对象,仅仅是由于它们是内在性格、激情和情感的标志。如果它们不是来自于这些动因,而是完全来自于外部的暴力,那么它们就无法激起我们的颂赞或谴责。
换言之,休谟也认为,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不仅在决定论的框架下是可能的,而且,如果我们要理解选择自由和责任观念,决定论甚至是必需的。他的语言费解,但他的观点简单明了:我们能够理解自愿行动,只是因为我们的动机、倾向、环境和性格与我们所作所为之间有一种始终如一的(“必然的”)关联。但是,“弱决定论”再次提出了这个同样古老的问题。我们能为由我们的性格所引起的行动负责吗?我们能够如密尔所说的那样选择我们的性格吗?我们做出了某些行动并且我们确实想这样做,那我们还能不这样做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下面罗伯特·凯恩的论证。
罗伯特·凯恩,论“回旋余地”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没有考虑或深思要做什么就出于现有动机做出了某些行为。那时候,我们确实为我们现有的性格和动机所决定。然而,我们也可以出于“我们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到这样的程度:我们根据自身并非被决定的早前选择或行动来塑造我们当前的性格和动机(我们的意志)。让我们把这些早前的选择或行动称作“自我塑造的”选择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