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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效圣经》8.10 戒律10(3)

音效圣经:好莱坞音效创作及录制技巧(插图版) 作者:(美)里克·维尔斯


目前娱乐业的侵权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被称为娱乐行业,是因为这是一门关于娱乐的生意。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录音作品的预付款来保护自己及合作者的利益。把一切都落实到书面授权协议上,并让双方都签字。而且,要确保老老实实地在国会图书馆里把自己作品的版权文件整理好并归档。

8.10.5 不要盗用别人的“雷声”

“steal one’s thunder”现在的意思是“偷某人的想法”或“抢某人的风头”,但实际上最初的来源却是跟音效相关的。在18世纪早期,一个名为约翰·丹尼斯(John Dennis)的剧作家为自己的戏剧《阿皮尔斯和维吉尼亚》(Appius and Virginia)发明了一种再现雷声的音效设备。这部喜剧上演时间很短暂,也不太成功,剧院用莎士比亚的悲剧《麦克白》替换下了《阿皮尔斯和维吉尼亚》。

丹尼斯观看了这部莎士比亚戏剧的某场演出,并且听到了自己发明的音效声,对此他感到很震惊。他质询:“天哪,那是我的雷声!坏蛋用我的雷声,但这不是我的戏剧!”他的这番话逐渐演变成了短语“steal one’s thunder”。

要为自己的作品而自豪。要创造新鲜的、原始的素材。如果你用了别人的素材,请先争取版权人的书面许可,这是对他人的尊重。你绝不应该把别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东西来用。我可以列举很多次我的作品被别人当做他自己作品使用的情况,还有很多尽量修改以掩盖原作品的情况。甚至还有不少期刊论文、图片及广播作品侵犯我的版权,把我的作品署上他自己名字的案例。这很令人沮丧,让你产生受挫感,而他们则违反了职业道德。不要盗用别人的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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