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以为,凡人的行为,无不以求快乐或避痛苦为目的。边沁说:“自然使人类为二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言》)避苦痛亦可说是求快乐。所以边沁可以更简单地说:人的行为的目的,都是求快乐。亦可以说,自然使人类为一惟一威权所统治,此惟一威权,即是快乐。
有人说:快乐论者的说法虽似乎很近于常识,但与事实不合。人的主要底行为,大概都是发于不自觉底冲动。这些行为,有之者只是为之而已,并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乐而始为之。如人吃饭,只是吃而已,并不是因要避饿的苦痛,或得饱的快乐,而始吃饭。当然,人于饿时,确感觉一种苦痛,人于饱时,确感觉一种快乐,但人吃饭,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吃饭。又如人于愤怒时与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为要避忍气吞声的苦痛,或要得扬眉吐气的快乐,当然忍气吞声是一种苦痛,扬眉吐气是一种快乐。但人于愤怒时打架,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打架。这是另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照这另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快乐论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是不合乎事实底。
这两派的说法,若都不用全称命题的形式,而只用特称命题的形式,则两种说法并不相冲突,而且都合乎事实。有些人的行为,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有些人的行为,是出于冲动。亦可说:一个人的行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乐为目的,有些是出于冲动。人吃饭固有只是吃而已者,亦有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时的愤怒而打架者,亦有经过详细底考虑而后打架者。我们所要注意底是:一个人的行为,若是出于冲动,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底境界,是自然境界。一个人的行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乐,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