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考虑到正义问题的这类主观因素的无形和复杂很难诉诸如逻辑的推演和论证,慈继伟采取了一种有别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西方主流作家惯用的“规范性研究”方法,他谦逊地称之为正义的“解释性研究”,尽管在我看来,此君的思想和言路既有堪与英美一流分析哲学家的“道德推理”试比高低的析理技术,也显示了足以与欧洲大陆思辨哲学之论道风范相媲美的学术气象。顺便申言一句,出于对慈君学理言论艺术的特别欣赏,或者,还由于我对内地伦理学界知识状况与学术话语习惯的某种忧虑、乃至失望(自然也包括我本人在内),我在为慈君是书所写的学术荐语中,刻意突出了其论其言的高妙技术。
慈君对正义的“解释性研究”究竟想解释什么?细读之后,我朦胧觉识到,其释意仿如欧阳修公之游心,不在山,不在水,而在山水之间。他一面探究正义制度和规范的普通要求是如何获得绝对命令的社会道义力量的,一面通过透析“正义的相互性”结构、“正义的愤恨”情态、“正义原初动机”的“遗忘”表象以及诸如友谊、良心、正义的自我意识和宽恕等德行或观念与人们正义行为复杂勾连,提示个体正义行为的意愿形成和动机资源的内奥所在。然而,所有这些对正义之“两面性”的探究解析,都是为了达成作者最终的正义解释目的:正义的规范与正义的动机之间,更确切些说,正义制度和规范的社会道义资源供应与正义行为者个体的正义德行和正义动机资源积累之间,究竟是如何关联和互动的?不用说,我们的慈继伟先生有意识地站在了罗尔斯(或许还有哈贝马斯)与麦金太尔(或许还应包括桑德尔)之间。这无疑是一种思想沟通和理论突破的姿态!
二 正义之问:正义为何如此脆弱?
解释并非只求对已有问题有所说明,恰恰相反,一种富有理论力量的解释是为了问题的深入探究和追问。提出问题已属不易,用恰当的学理方式追问寻解当然更需思想的功力。《正义的两面》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社会正义的道义要求不能允许例外(绝对无条件性)?其基本解答是,因为个人正义行为的动机资源过于脆弱(相对有条件性),它不仅仅依赖于社会正义的客观环境或条件,诸如社会的正义制度和规范本身是否健全合理(这取决于也决定着社会成员是否认同、在多大程度上认同它们),正义的制度和规范是否得到了普遍的承诺和遵守(这将决定人们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承诺并践行正义),等等,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行为者对社会正义要求的认知、体认、心理感受、经验和自觉意识的程度等内在主体因素。罗尔斯曾经在其《正义论》的最后一部分专门讨论了正义的“合理的道德心理学”基础问题,但他似乎没有注意到个体正义实践的实际情景,以及这些“合理道德心理学”因素对于具体情景下个人行为动机的微妙影响,这正是慈继伟想要解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