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肯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论证有其合理性,如果把它限定在特定民族国家的政治范围内,比如说作为他说的那种“宪法共识”。但我怀疑能否把这种政治正义的原则推广到特定的国家政治结构以外。“万民法”固然可以作为全球化的政治基础,可它如何穿透民族文化的厚墙呢?毕竟任何人都无法担保各特殊民族能够像志愿参与缔结国家组织的公民个体那样,愿意被“无知之幕”笼罩起来而对自身的利益(权利)保持冷漠的心态。与此相比,我更疑虑哈贝马斯的“理想语言”和借此对话所达成的“价值共识”。如果这种“理想语言”是语言哲学意义上的科学语言,那么,它可否用做文化对话?毕竟,由于科学知识及其表达与人文智识及其表达之间有着不可通约的特性,所以科学(人工逻辑)话语与人文(日常自然)话语以及它们各自的言述方式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这种“理想语言”是一种文化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语言,那么,它又如何达成语言意义或意味的公度?在比如说英语与汉语、太平洋岛屿上原住民族的俚语与现代英语、甚至英式英语与美式英语之间,人们能够在毫无语意或语义遗失甚或误解的情况下进行理想的对话交流吗?倘若不能,以公共论坛的对话方式寻求“价值共识”的期望又如何实现?
查尔斯·泰勒说,达成某种限制性“政治共识”的前提是“承认的政治”,即首先承认各不同政治主体(如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独立。麦金太尔则以更为激进的语气说,不用说不同语种(系)之间的完全翻译不可能,就是不同时期的同一语种也可能出现转换的困难(这印证了中国语言学中训诂学的工具合理性和诠释合法性),例如,同样是《荷马史诗》的希腊语文本,在17、18、19世纪的三种英语译本中,就成了三种差别重大、意味殊异的现代诗。之所以如此,盖因不同语言之间有着不同的语汇、语词意味、语句结构和语法规则,以及说语言的语境(包括由文化传统所预制的特殊语境),后者甚至影响到同一语言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语用和语义。不同语言间的翻译是不同语言言述和对话交流得以可能的关键。也就是说,不同语言间的可译性是它们的言述(utterance,发声)可相互理解的前提。如果真的如麦金太尔(还应包括奎因,他有“不可译性原则”一说)所言,若两种语言间完全不可互译,其言说者之间的对话就无异于对牛弹琴。只有“说”、“听”声响而无信息交换的对话不是真正的对话。
麦金太尔先生过于武断和悲观了。不同语言间确定不可能完全互译,原因在于,翻译本身总存在信息遗漏,我在一篇译后记中甚至自我抱怨说,翻译简直就是一种意义扼杀。但尽管如此,我也不认为不同语言之绝对是完全不可互译的,否则,人类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文明。自然,麦金太尔先生也不会糊涂极端到违背常识的地步。他曾针对我的疑惑来信说,他的本意只是想提示那些普遍主义思想家,任何想要超脱特定文化语境、忽略不同语法结构和规则之差异性而追求某种绝对价值公度的做法,都只能是一种文化梦想。由是观之,哈贝马斯先生大概又过于理想和乐观了,难怪他对以自己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为执政木铎并把民族认同与全球“价值共识”相提并论的母国总理施罗德仍感不满,更难怪他用“道德与法边界上的战争”理由,来为北约发动科索沃战争作理论辩护了。
2000年2月16日于北京西郊悠斋原刊于《读书》,200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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