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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24)

白话本国史(精装插图本) 作者:吕思勉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里,周曰囹圄。”《意林》引《风俗通》同。《周礼》:“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铚;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也和监狱相类。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王制》说: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之刺。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注,必合于天意,《释文》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于事。注: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注: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日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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