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25)

白话本国史(精装插图本) 作者:吕思勉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份”。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其优待王族,可谓达于极点了。案《戴记》是今古文杂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许慎《五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不如优待王族。八议之法:第一是议亲,第二是议故;次之才是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今文家则纯乎是“尚贤主义”,《公羊》宣元年传:“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刳胎焚夭,则麒麟不至;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三年者,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话,还近乎事实。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

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他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他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

 

《白话本国史(精装插图本)》读书网在线试读连载完毕,更多精彩,请参见原书。呼吁您购买正版图书。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