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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故宫3》14.乾隆宫女自杀事件(2)

大故宫3 作者:阎崇年


宫女五妞的供词则与赵国宝不尽相同。她是原内务府柏唐阿(当差)沈常韶之女,时年18岁。5年前进宫时,与太监赵国宝并无相好之事。赵的衣物原来是由宫女巴颜珠替他浆洗,后巴颜珠年满25岁出宫,赵国宝就让五妞给他浆洗衣物,稍不顺眼,开口便骂,五妞不堪忍受,两人反目。这天听说赵国宝向主子洛贵人告她偷窃、咒人后,五妞极度惊恐,因为从前曾发生过某宫女偷窃主子白蜡事件,该宫女在被打八十大板后,逐出了宫门。为了免于被逐的耻辱,情急无奈的五妞选择了自杀。九月初五夜,她在西所的东墙根下,靠着台阶放了一张马杌子,上面再放一个小板凳,扒上墙头,顺着墙外枣树溜出宫墙,来到赵国宝的屋内抹了脖子。

这一宫女五妞自杀事件,触犯了《钦定宫中现行则例》的规定:

其一,宫女与太监不许私交。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谕旨:近来太监不守规矩,与各宫内女子、亲戚、叔伯、姐妹,往来结识,断乎不可。太监赵国宝和宫女五妞,两人都违犯了宫规。

其二,宫女与太监不许自伤。宫规:“凡太监、女子,在宫内用金刃自伤者,斩立决;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绞监候。”可见,五妞冒死选择走上自杀之路,确是极端恐惧后,万念俱灰,死意已决。

乾隆帝听奏后,谕旨将太监赵国宝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将宫女五妞给年老有病的宫女使唤,永远不许出宫。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三月十六日午前,承乾宫的宫女九妞,奉那答应之命,寻找宫女五妞(与上述自刎未死的五妞并非一人),没有找到,就告知首领太监昌进朝到各处寻找,在井亭边见有棉袄和女鞋,便怀疑五妞投井了。于是禀告总管太监,传来石匠夫役,将井帮撬开,打捞出五妞尸体,并传来稳婆。验尸之后,内务府大臣伊龄阿等亲临现场实地考察,并询问承乾宫有关太监、宫女等,得出的结论是:“五妞受责后投井身死。”伊龄阿向乾隆帝奏报,其中对打人者及其主事者的责任只字未谈。乾隆帝阅折后,口传朱批:知道了。钦此。一件宫女命案就这样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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