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正》为钱而孕(2)

公正 作者:(美)迈克尔·桑德尔


正如后来众所周知的那样,“婴儿M”这一案件的初审法官哈维·索尔考(Harvey R. Sorkow)并没有被这些反驳中的任何一个所说服。他援引合同的不可侵犯性来维护这一协议。交易就是交易,这名生育母亲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主意了就有权利解除合约。

该法官讨论了上述两种反驳:首先,他反对这样一种看法—玛丽·贝丝的同意并不是自愿的,她的同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问题的:

没有任何一方占据更高的交易地位。每一方都拥有对方想要的东西。每一方的服务价格都已经确定,因此他们达成了一项协议。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因此而让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也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

其次,他反驳了这样一种看法—代孕等同于出卖婴儿。该法官认为,威廉·斯特恩是孩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并没有从玛丽·贝丝·怀特海那里购买婴儿。他只是因为她提供了怀孕和分娩孩子的这一服务,而给她支付了报酬。“出生后,这位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她是与他自己的生物基因有关联的孩子。他不能购买已经属于他的东西。”由于这个孩子是由威廉的精子受孕而来,那么,她从一开始就是他的孩子。因此,这里并没有涉及出售婴儿。那1万美元的报酬是为一项服务(怀孕)而非一个产品(这个孩子)支付的。

对于那种认为提供这样的服务剥削利用了妇女的观点,索尔考法官也提出了异议。他比较了有偿怀孕和有偿精子捐献。既然男人可以出售他们的精子,那么女人就应当能够出售她们的生育能力:“如果一个男人可以提供生育的手段,那么,人们就必须同等地允许女人也能这样做。”他陈述道,与此相反的主张才是否定女人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玛丽·贝丝·怀特海将这一案件上诉至新泽西最高法院。该法庭全体一致推翻了索尔考法官的判决,并判这一代孕合同无效。然而,它将梅丽莎的监护权判给了威廉·斯特恩,理由是:这对孩子来说最好。该法庭将合同搁置一旁,认为斯特恩夫妇会更好地养育梅丽莎;然而,它恢复了玛丽·贝丝·怀特海作为孩子母亲的身份,并要求低级法院给予她探视权。

在为法庭写结案陈词时,首席大法官罗伯特·威伦茨(Robert Wilentz)反驳了代孕合同。他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自愿的合同,而且它包含了买卖婴儿的成分。

首先,这里的同意是有缺陷的。玛丽·贝丝在同意生养一个孩子并在出生后将孩子返还给他人时,并不真正自愿的,因为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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