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合同中,那名自然意义上的母亲在了解她与孩子之间那种纽带的力量之前,给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她从来都没有做出一个完全自愿的、基于完整信息的决定。因为很明显,任何在孩子出生之前所做出的决定,在其最重要的意义上来说,都是信息不全面的。
一旦这个孩子出生了,这个母亲就处于一个更好的位置来做出一个信息全面的决定。可是到那时,她的决定就不自由了,而是被“起诉的威胁,以及1万美元报酬的诱惑”所强迫,这使得这个决定“并不完全是自愿的”。此外,对金钱的需要,使得这个贫困的妇女很可能会“选择”去给富人当代孕母亲,而不是“被选择”。威伦茨法官提议说,这一点也对这类协议所具有的自愿特征提出了质疑:“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孕不育夫妇,是否会找高收入的人代孕。”
因此,使得这份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里的同意是有问题的。然而,威伦茨法官还提出了第二种更具根本性的理由:
先将她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金钱需要的强迫,以及她对最终结果的理解有多深入这些问题搁置一边,我们认为她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
威伦茨认为,商业性的代孕等同于出售婴儿,而出售婴儿是不对的,无论它是否自愿。他反驳了这一观点—这里的报酬是为了代孕母亲的服务,而并非是为了这个孩子。根据这份合同,只有当玛丽·贝丝交出监护权并终止其做母亲的权利时,才能向她支付这1万美元。
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这里唯一缓和的因素在于,购买者是孩子的父亲……一个中间人,受利益驱动而促成了这桩买卖。无论是什么样的理想推动了任何一方,利益的动机都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