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河南内乡县老县衙的门楣上挂着一幅很不一般的横匾,写了六个字:天理国法人情。这比影视剧中的“明镜高悬”之类的高调现实得多,也实用得多。想参透我们的行政与决讼,只看这六个被高高挂起的大字就足够了。
天理指的是自然的法则。在缺乏母法的古代社会,法天式人是立法的唯一依据,所以来自最高当局的政令几乎都是以上天的名义发布的,这也是“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这一固定行文格式的基础。古人把天理排在第一位而把国法排在其后,有如今人把宪法排在第一位一样,是出于对一切立法之源的敬畏。天理是古人守法的出发点。在古人的意识里,“天理昭然”往往比“国法森严”更具有威慑力。这也是为什么在小民的口里,“天理何在”的使用频率远比“国法何在”为高。
人情,在古人的意识里,是天理在人世间的投射。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一个人最好的行为莫过于合于天道,人世间的一切行为也以“顺乎天”为完美。违天不祥,就连处决囚犯也要选择与大自然相对应的“秋杀”之季,“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
在一般人的意识里,森严的国法与温热的人情似乎天生矛盾。其实国法与人情的关系有如硬币的两面,一予人以雷霆之威,一予人以雨露之恩,两者缺一不可,舍弃任何一面,世事的学问便无从谈起。因为国法和人情都是“法天式人”的司法价值和司法精神的体现。
所以古人决讼,参考的因素远比今人复杂,既不能“有伤天和”,又不能“有违人情”,两面的委屈只好留给夹在中间的国法了。
因为人情远比公义重要,所以小百姓的维权往往不是寻理,即考虑在法理上战胜对方,而是寻求关系,希望能在人脉上取得优势。
我们宁肯相信后者,也不寄望于前者。因为掌握公权力的官吏即使如我们所希冀的那样公正廉明,也是我们无法把握的。唯有过硬的关系,才可教人放心。
《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说的是薛蟠伤人的命案。冯家出了人命案,遵循正常的法律渠道,得来的结果却是投告无门。这也是弱势人群需要面对的普遍结果。故事的转折在于贾雨村的出现。冯家盼到了新官上任,一切似乎又有了回到正常司法轨道的可能。苦主家得到一次出头的机会,领导也颇有一副秉公而断的气魄。书上说,贾雨村立刻发签,要将凶犯族人拿来拷问。问案至此,贾雨村尚无徇私之心。被门子拦下后,贾雨村听他细说了这并无难断之处的官司。原本案情昭然的案子一拖一年,无人敢接手,可见官司的输赢并不靠案情说话,而恰恰在于门子所谓的“情分面上”。接下来的发展,又走了“因私而废法”的老路。贾雨村对事情心知肚明,足证古往今来所有“因私而废公”的枉法之徒,心里并非没有是非、公义之念,只是这些念头敌不过利害关系,公义敌不过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