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英国送给世界的礼物
英国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是法治,即所有人必须服从法律的社会运转机制,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当少数国家存在并执行着这种理念时,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所有人权利平等的思想具有革命性意义。18到19世纪,大英帝国试图将法治理念推广到印度和非洲的某些地区。
即使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担心法律只是强权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规则;人们担心并拼命维持着实施这些规则的法律效力和秩序。
西方世界的法律有两种来源:大陆法和普通法。这里的法律,和传统穆斯林国家一样,法律条款由法官编纂和解释,或者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创立和通过。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众的利益。这些法律的来源与东亚国家是不同的。在东亚,君主及其任命的地方官员和法官几乎没有区别,所以适用于民众的法律和统治者的意志也几乎没有区别。
公元9世纪,英国国王阿尔弗雷德对部族法律进行了系统整理,要求立法行为与立法内容必须获得公众认可。11到12世纪,诺曼底国王强化了公平法和普遍法的现有体系,腐败国王试图规避法律,但是贵族强迫他们遵守。基督教宣扬的个人灵魂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英国固有的个人主义理念起到了推动作用,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这些理念也逐渐被人们所理解和认可。
基督教,或者说罗马教会教义,对英国传统也构成了威胁。现在看来,英国若要实现自身的繁荣发展,必须对基督教予以抵制。中世纪,英国违背罗马教会意愿,推行了与之敌对的普通法。在欧洲大陆,教皇(基督教中的罗马天主教分支领袖)成功实施了他们的法律形式。与精英决策相比,这些法律形式对公众传统的表述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