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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要阳光操作

遵循规律办企业 作者:李荣融


国有股权转让要阳光操作 

本文节选自2006年3月26日作者在四川工业强省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内容。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要看到,规范本身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更好地促进国有产权流动。我们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项工作,要使我们的改革经得起历史检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资委已经颁布的各项规定。我在多个场合强调过,关键是要做到“主体到位、交易进场、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督有力”。

主体要到位。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都要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操作。

交易要进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交易”。

信息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操作要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

监督要有力。要加大对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运行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监督水平。

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管理层持股。允许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少量持有大型企业股权,目的不是为了让管理层当股东,而是在确保国家对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管理层建立一种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要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对拟持有企业股权的管理层成员资格进行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严格把握。

说到底,最关键的问题是要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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