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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广州贸易体系(3)

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插图重校第6版) 作者:(美)徐中约


以往有人错误地认为行商起始于1720年,这一年实际上是行商在广州组成一个行会的年份,早在此前很久行商就已存在了。据称在明代万历时期(1573—1619年),就有大约三十六个行商与十四个国家进行贸易。到明朝末年,行商的数目下降到了十三个,故有了“十三行”的名称,一直持续到清代。事实上,清代行商的数目起伏很大,只有在两个时段——1813年和1837年——正好是十三个。1720年为十六个,1757年为二十个,1781年为四个,1790年为五个。 这些行有三种不同的类别:专做欧美生意的称“外洋行”;专做东南亚生意的称“本港行”;专做福建和潮洲生意的称“福潮行”。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类的“外洋行”。

与十三行并立的是坐落于广州城墙外珠江岸边的十三个外国“商馆”。商馆的地基和房屋规模约为二十一英亩,租自行商,平均年租金为600两。中国人不加区分地统称这些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西班牙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商馆为“夷馆”。

英国的商务在所有西方国家的商务中独占鳌头,而且由东印度公司垄断把持,但另外也有一部分相当活跃的私人贸易。东印度公司向一些私家商船颁发特许状,允许其持该公司执照航行于印度和中国之间经商。这种贸易被称为“港脚”此为country之音译。贸易或“散商”,其船舶称“港脚船”,与“公司船”相对。港脚船中十分之六的始发地是孟买,另有十分之二来自孟加拉和马德拉斯。港脚商人主要是在印度经商的英国人,从其姓氏就能得知这一点;但他们中也包括一些印度人和印度的祆教徒。1764—1800年间,港脚贸易占英国广州贸易总额的30%。 另一类私人贸易则发端于公司的一项政策,该政策允许公司船舶的高级船员夹带一定数量的黄金和货物,目的是用来贴补他们微薄的薪水——船长的月薪仅为10英镑,大副月薪为5英镑。比如,在1730年,一艘495吨位船舶的船长准许夹带13吨的私人货物。事实上,公司认为如果高级船员带了一部分私人货物上船,他们将会更卖力地保证航行的速度和质量。此外,公司也意识到,要想靠其他任何方法来杜绝夹带私货是不可能的,与其禁止还不如加以规范化。除了这类私人贸易外,东印度公司还允许派驻广州的低级大班从事私人交易,以补偿他们微不足道的薪水。1764—1800年间,这种私人贸易约占公司在广州贸易总额的15%,但进入19世纪以后却突飞猛进地增长了。

行商行商经过了许多艰难的拼搏才得以显贵,有一段时期,他们几乎被所谓的“皇商”挤出商场,皇商被授予了垄断对外贸易的职权,而且于1702年在广州、厦门和舟山亮相。驻广州的皇商——据称以前当过盐政官员,通过捐资42万两从皇上那里换取了这个新职位——显然既无大笔资金也无大宗货物可供销售。由于皇商不能立即兑现订单,因此招致了洋商的抱怨;此外,行商因为被抢走了利润可观的商务,也起而响应洋商的抱怨。1704年,五艘来自英国的商船拒绝与皇商做买卖,而与当地的行商进行私下交易,这些行商在贿赂了“户部”之后,公开与皇商竞争并将其挤出了商场。为加强本身的地位,行商在1720年组织了一个叫做“公行”的行会,并订立一部含十三条款项的行规来协调价格和交易程序。最初的公行成员包括十六名分作三个等级的行商,同时规定嗣后新成员在交纳1,000两的会资后才可加入。从所有交易中拨出3%的资金充作储备金,称“公所费”,用来清理债务。尽管这个公行只是一个民间机构,却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因为它充任了官府与洋商之间的一个便利的缓冲机制。由于有了公行,不懂夷语的官员和不懂中国章程的洋商便可避免直接见面,公行则被赋予了为官府征集关税和替洋商交纳税款的双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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