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外国人在广州的生活
广州当局对于管理外国人的看法是,贸易只是中国给予洋人的一项特权而非他们的固有权利,而这种皇恩的施予必须依照他们的良好行为来决定。因此,洋人有义务服从一些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商馆宣读一下,违反这些规则会招致贸易的中断。
“五条规程”首先在1759年洪任辉案事发时由两广总督李侍尧颁布。此后对规程作了许多次增添和修正,直到19世纪初最终形成为以下这套行为规范:
1外国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
2妇人不得混入商馆,铳炮枪及其他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买办等,概须我国澳门同知之特许登录;非受买办之直接监视,不许外国船舶与其他商民之交通。
4各外国商馆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华人,并不得雇用妇仆。
5外人不得与我国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经过公行之手续。
6外人不许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游览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人。不准赴别处村落墟市游荡。
7外国人不准用轿,不得用插旗三板船舶,只准用无蓬小船。
8外人买卖,须经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馆者,亦不许随意出入,防其与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为。
9通商期已过,外人不得在广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内,货物购齐,亦须装载而归,否则,可往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