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的较常见的读误上,我们所说的形成过失的机理其重要的成分似乎不太明显,这些成分即两种倾向之间的冲突,以及有一倾向被压抑而发生过失以求补偿。就读误而言,原来并没有什么事实与此抵触,然而和错误有关的思绪的干扰,的确远比其前所承受的禁阻更加显著。至于透过因遗忘而导致错误的各种不同情境,则最易清楚地观察出这两大成分。
关于决心的遗忘,显然只有一种意义;而其解释,诚如我们所知,也为一般人所承认,把“决心”加以牵制干扰的倾向,常为一种反对的倾向,一种不甘愿的情感。关于此点,我们也只需研究为什么它不以另一种更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这个反对的倾向是毫无疑问的。有时候,我们也可由推想得知这个倾向之所以不得不隐藏的动机。要知道,如果明白宣示其反对动机,则必受人谴责;反之,如果借口于过失,则目的便可以达到。假使决心和实践之间,其心理的情境有重要的变化,以致不复有实践的必要,则即使遗忘,亦不再属于过失的范畴之内。在此遗忘并不值得我们感到奇怪,因为我们明白,要记得当时的决心已无关紧要了。这一决心早已永久或暂时地打消了。只有决心未经过如此的取消过程时,遗忘决心的实践才算是一种过失。
关于遗忘实践决心的例子,大都是一致而清楚明白的,所以不足以引起我们研究的兴趣。但是经由对这种过失的研究,却可在两个层面上增进我们的知识。我们已说过遗忘决心的实践,心里先有一种相反的倾向。这诚然是对的,然而根据我们自己研究的结果显示,这“相反意志”(counter-will)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的,二是间接的。什么叫做直接的?最好用一两个实例加以说明。例如施恩者不肯替求恩者向第三者推荐美言,也许是因为他对这求恩者素无好感,所以不愿为他引荐。这当然是求恩者对于施恩者的疏忽所作的解释。
但是事情可能更加复杂。施恩者不愿意推荐也许另有隐情或其他因素。也许其原因根本与求恩者无关,而是他本人不愿向那第三者有所请托而已。由此你们又可知道,在实际应用时不可任意乱用我们的解释。求恩者虽已自圆其说地正确解释了这个过失,但是他不免有过分怀疑,并有冤枉施恩者的危险倾向。又如一个人如忘记了一个决心去赴的约会,那么最普通的原因当然是由于不愿和那人见面。但是分析的结果却可能证明那牵制的倾向和那个人并无关系,而是与见面的地点有关:约会地点会引起他的痛苦的记忆,所以刻意回避。又如忘记了寄信或付邮资,其相反的倾向也许和信的内容有关;但也可能信的本身并无关紧要,其所以被搁置遗忘,成为反倾向(counter-tendency),只是因为它使他想起一封过去的信,而这过去的信直接引起写信者的厌恶之感。因此我们可以说,前一封可恨的信使现在本无妨害的信也变为厌恶的目标了。所以,应用我们那即使是很有根据的解释也必须慎重小心。因为在心理上相等的事物,在实际上可以有很多种意义。事情居然如此,也许令你们感到十分惊异。你们也许会以为,“间接”的相反意志就足以判定这行为为病态。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们,这种行为在正常及健康的范围内也比比皆是。尤其要紧的是,千万不要误解我。我承认我们的分析解释不可靠,但并非即表示我后悔了。我曾说过,忘记了实践其计划可以有许多意义。但这只是就未加分析的我们仅根据一般原则而加以解释的例子而言。假使其人已受分析,则其厌恶究竟是直接的还是另有来源,就可以作出确实的测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