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白纸黑字写有“迁徙自由”,但实际执行的却是限制农民进城的一整套政策。如此并行不悖,难受不难受?不难受,特别是在我们的上层建筑里看不到有什么好难受的。这是一个直到今天也还值得注意的现象:讲归讲,做归做,谁也不难受。问题是,在这样的氛围里,即便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对实际生活究竟有多大的意义?
关心这一点,与研究制度对人行为影响的学术传统有些干系。至少从道格拉斯·诺斯之后,就不能无视人们的“认知”—也就是我们习惯用的“观念”—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流行之见,“利益”和“观念”可以并列为影响制度变迁的力量。可是所谓的“利益”,难道真的可以摆脱“观念”的纠缠吗?
以怎样看待自由迁徙、农民进城为例,所有关于“实际情况”的分析,以及有关利弊得失的“计算”,没有一处离得开人们的观念与看法。比如上文提到的,农民进城“浪费国家许多钱财,影响社会秩序,而且给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云云。这里面的每一点,都离不开人们的观念。“浪费国家许多钱财”,是指什么呢?是政府补贴农民进城吗?如果仅仅只补贴流动者,当然对不流动者不公,所以不该发放特别补贴—事实上也没有这回事。那是指政府为此而增加了行政经费吗?这又要运用观念进行运算了:政府本来就有履行公务的责任,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当然要发生相应的公共服务成本,否则要公共财政何用?至于是不是“影响公共秩序”,更是端看我们如何定义社会秩序—允许流动的社会是一种秩序,不准流动的是另外一种—那就与流行的观念息息相关了。
再看“对于农民来说也很不利,因为他们盲目跑到城市,一时找不到工作,便只好卖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那就更有意思了。首先对农民究竟是不是有利,有权下判断的不是农民自己,而是“比农民还关心农民”的别人。此种观念源远流长,到今天依然振振有词的,人数还是多得惊人。换一种看法,身无隔夜粮的“盲流”,其实最缺乏“盲目流动”的经济条件,他们非很快找到工作才有饭吃。“一时找不到工作,便只好卖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有没有呢?应该是有的。但是这里也需要辨析:那时期年度流动的农民以千万计,究竟有多少因为一时找不到工作而流浪,多少是找到了工作、挣得了更高收入而改善了生活的?为免除极小部分因流动受损的农民利益,不惜限制、禁止流动,从而妨碍因流动受益的大部分农民的利益,难道就不值得细加权衡吗?
在1954年宪法前后一系列劝、限、禁农民流动的政策文件中,最具紧迫性的一个理由是,“使春耕播种大受影响,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作为一个悠久的农业文明,“不违农时”有广泛的共识。再以当时的农机条件看,农忙时分如果发生大量劳力外流确也可能影响农作。不过我的问题是,写入这点理由的文件是1953年4月发出的,包含“迁徙自由权”的1954宪法是1954年9月通过的。要是担心农民流动损害农业,迁徙自由权不入宪不就得了?或者更精巧一点,规定迁徙自由必须以不妨碍农业生产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