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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2)

改革的逻辑 作者:周其仁


困难在于,以“可取的代价”来比较“不放弃产权的收益”,离不开“主观估计”。在经验上,我们知道天下是有“饱汉不知饿汉饥”这回事的,而饿汉要“知”饱汉恐怕更不容易。同样一碗米饭的使用价值是多少,以多大的代价得之或弃之才“值”,饿汉饱汉的答案截然不同。就是说,评判价值离不开主观性。离开了“主”之“观”,市场交易无法进行。

要出售国有工厂,值或不值可问谁?问“国家”吗?除了“朕即国家”——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国家意志”——之外,国家差不多都是一套行政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哪一个政府机构经过何种程序可以代表“国家”决定对一家国有工厂的“主观估值”?是工厂的主管部门?是国资管理机构?还是被授权经营国资的机构?答案是都可以,只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进一步问:这些机构里有许多工作人员,谁的“主观”才可以代表那个机构,进而可以代表“国家”?想来想去,没有一个好答案。

转而求助于“全民”吧。在法律上,国资属于“全民”,遇到主观定价这类难题,问问“最终的主人”如何?答案是无人可问。“全民”是抽象的,它既不可分解为公民个人的私产,也不是经过私产之间的市场合约“集合”而成的“公产”。对比一下私产基础上的股份公司和各类基金,那是有人可问的体制,不难表达“主观估值”。恰恰在转让的环境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国资”一不可追溯为个人私产、二不以市场合约为基础的性质。

替代的法门

传统的国资体制干脆不准转让,或仅限于在国家的各个代理机构之间“调拨”,似乎就免去了定价难题。问题是,资产转让一旦超出国有的范围——这是改革带来的压力和机会——怎么办?

中国的经验是,发现替代。譬如,普遍以国资的“净资产值”作为判断国资转让是否值的基准线:如果市场的成交价高于“净资产值”,国资转让就被看作“增值”(至少也“没有流失”);反之则反是。我们知道,“净资产值”——资产形成的历史投资在今天的账面记录——是非常客观的。过去投资了多少、今天还剩多少,全部有迹可寻、有账可查,不需要主观估值。

“净资产值法”帮助了国资向私人和非国有机构转让,功莫大焉。问题是,形成资产的“成本信息”虽然客观,但与该资产在未来提供收入的能力没有关系。等量的历史投资形成的资产,在未来提供的收入可能是正的,可能是负的,可能多,也可能少。就是说,等量“净资产值”的资产市价——按资产未来预期的收入决定的今天价值——可以截然不同。“净资产法”只允许“高者”转让,那么“低者”——国资的市价低于净资产值——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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