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开放可操作的市场竞争,必须引进民营因素。这是各国电信产业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国1994年组建联通公司之后电信业竞争格局至今仍未形成的主要教训。我国电信产业重组和对外开放之际,恰逢《宪法》重修,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如何将民营经济因素引进中国的电信产业,成为非常有必要、同时也有可能公开讨论的问题。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开放市场竞争和把民营因素引入电信业,是同一件事情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原先我国电信行业独家行政垄断和单一国有制互为表里,要在这样的结构中引进市场机制,必须双管齐下,这就是开放竞争和引进民营经济因素。
为了说清楚上述论点,读者要允许我先绕一个理论上的弯子。大家知道,在一些研究转型问题,并且都主张改革的经济学家之间,对“竞争机制”和“产权改革”的功用,有很不相同的认识。一个意见分歧的题目,是引进竞争机制和发动产权改革“孰轻孰重”或“谁先谁后”。这里的分歧比较“战术”,所以还不那么根本。另一个比较带有根本分歧的题目,干脆就成了“竞争能够替代产权,还是产权替代竞争”,甚至更火爆地成了“‘竞争崇拜’还是‘产权崇拜’”。我相信,尽管分歧各方大概总还有一些理论深意没有明白地表达出来,但对一些最基本概念的不同定义和用法,仍然是歧见形成的一个基本原因。我自己的见解,如本文开头就已经点明了的,是把“引进竞争机制”和“改革公有制产权”完全看成一回事。因此我从来就不理解,“开放竞争”和“改革公有制”,怎么不但成为“两种”主张,而且居然还成为两种彼此对立的主张?
问题大概出在我对“产权”的认识。当我用“产权”这个概念来讨论经济问题的时候,我首先是在“所有权”的意义上定义“产权”的。所有权者,一种(或如德姆塞茨所说,“一束”)权利也。非常显然,产权(所有权)强调的不是所有物的物质属性,而是关于所有物的权利属性。这些权利,可以有各式各样的分类,比如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比如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及其他等等。但是权利主体关于所有物的各种权利,归根到底只有两项:一是排他性地享有所有物的各种权益,二是自由地将关于所有物的权利与他方交易。简单概括,产权(所有权)无非就是享用的权利和交易的权利。
排他性的享用权利是重要的。一个社会,如果不建立对资源利用的排他性权利体系,就谈不上任何经济秩序。要是完全消灭了排他性权利的体系,那就成为霍布斯所言的“丛林”,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事实上,任何一个在历史上存在过的经济,都有这样那样关于资源排他性享有权利的安排。问题是,仅仅为了界定排他性享有资源的权利,并不一定需要建立产权(所有权)。两个刀耕火种的部落确定彼此资源利用的界线,一个原始家庭中在父亲吃饱喝足前母亲和子女都无权上桌的习俗,前苏联时代政治局委员们在莫斯科的专用车道,包产到户之后一些农村的专业大户用围墙把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将起来再养上一条狼狗,这些都是界定排他性享有资源权利的例子。但是,那并不是产权(所有权),至少不是产权(所有权)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