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魏晋南北朝赋役制度(8)

中国经济史 作者:钱穆


6.北魏前期租调概况

北魏拓跋氏统一北方中国后,即放弃传统的游牧生活,而推行农业生产作为国家的经济重点发展。太武帝拓跋焘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景穆太子监国时下了一道命令,大意是:地方主管官员应勤督农桑,并须造报户籍清册,其上写明家别人数及课种土地面积,以凭考核。并规定了牛工和人工的换工办法和标准,借以解决贫户因缺乏耕牛而不能耕种之苦,并免使有牛人家向无牛贫户苛索租牛的重租。并规定各户在其耕种田地上写明标志,作为是否种足课田面积的考核。此年即拓跋焘统一北方之年,即北魏推动重农政策之开始。

北魏前期大致承袭西晋的租调制度。北魏对天下户籍的“九品混通”,亦即西晋的“九品相通”,其每户征收户调是: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20石。又另缴帛一匹二丈,交给州库,以供调外之费①。

不过,北魏的田租是按户征收(与东晋同),但西晋则是按亩征收,为两者不同之处。北魏实际上是把租与调合并为一。此外,北魏另征收一项附加税——一匹二丈帛。

但北魏有时视民情的需要,亦有特别的措施。如太武帝拓跋焘延和三年(公元434年)时,曾经下诏说:“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罹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其令州郡县隐括②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中等人家)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此处即照顾到贫穷农户,中贫者可免缴两年的租调,下贫者则免三年,亦是北魏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善政。

拓跋弘献文帝时下诏,凡上三品户须将租粮缴纳到京师;中三品户则可缴纳到他州;下三品户本州即可,由纳税户负责运送,亦可折交运脚,实际上减低了中下等户的负担。

除了上述的正常租调以外,北魏还有不少额外的赋税,包括下列各种:

a. 额外之田赋:拓跋嗣明元帝泰常三年(公元418年),命诸州征发民租,每户50石,并将征得之粮储存于定、相、冀三州。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拓跋弘率大军南侵,诏令各州郡人民,凡十丁抽一助战,并每户收租50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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