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节 土地共有制(14)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三、土地共有制的特性

共有制的理论实践及行为实践表明,土地共有制具有以下 8个特征。

(一)多义性

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是本质的抽象和具体的表现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 。因此,多义性是事物发展的一个基本特性。多义性有两方面的内涵:第一,从客观上讲,事物有向多种方向运动、变化与发展的可能性;第二,从主观上讲,人们对事物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可以从多方位的角度认识,从而对某个具体的事物,依据人的观察角度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认识及其结果。

共有制的客观多义性,决定了土地共有制的多样性,表现为土地共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这主要是由于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可能形成不同的实现形式,并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中表现出不同类型的创造性实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其目的是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从封建地主和富农那里没收、征收来的土地无偿地分给了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劳动者个人土地所有制。在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逐步完成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过渡,形成现在的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 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二)同态性

同态是说明事物之间某种本质的联系,是不同事物间具有某种相同的形态。因此,事物的同态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客观基础,表现为“形式是本质的,本质是具有形式的,不论怎样形式还是以本质为转移的” 。共有制的同态性是对共有制千差万别的表现形式所反映出来的共性进行一种形式上的概括、归纳和抽象,即是共有制的本质在表象中的反映,为共有制的表现形式提供理论依据。土地共有制表现形式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不管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均是以个人财产社会化为特征,在不改变土地共有制本质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的共同占有,兼顾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克服了土地私有制的弱点,是具有多元产权成分、产权明晰的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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