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节 土地共有制(15)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三)边界性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对立统一的,这就导引出事物具有边界性。事物的边界性表现为,事物的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相互独立,互为边界,从而构成一个独立整体。我们认为事物的边界性就是对这种独立整体的客观表述。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边界的存在必然产生事物的层次性。一个事物的整体,由于其内在边界与边界之间的对立统一,从而构成了更高层次的整体,在更高层次整体中又存在这个层次中边界与边界的对立统一,从而产生再更高层次的整体,如此不停地向无限深化和广度循环,形成世界向内、向外的循环。

土地共有制依据土地的个人占有和共同占有的对立统一划定边界,明晰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界定土地的责、权、利。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弥补了全面所有制的不足,实现了土地的人格化产权主体,明晰了产权边界。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中,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规范土地的经营权,土地被分为若干块,每一块土地都有其相应的经营者,每一个经营者又是整块土地的所有者,实现了对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四)层次性

事物具有边界性,边界和层次构成了世界向内、向外的无限拓展。因此,任何事物都是处在一定的层次中,任何事物都包括很多层次,层次和边界一样也是矛盾对立统一的一种表现。因此,共有制的边界性也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共有制和共有制的表现形式均可以一分为二,可以分解成矛盾的两级。同时,因为边界和层次共同作用,使得共有制内部和外部均存在很多子系统,这也体现了宇宙是无限的,事物是无限可分的哲学观点。

就土地共有制来说,我们可以将其分为 3个大的层次:第一层,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说,个人所有制和土地共有制是一个层次;第二层,从土地共有制本身来说,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一个层次,它们依据共有程度的不同,表现出不一样的共有制的外在,例如,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者表现为全民共有和集体共有;第三层,从每一个具体的共有制表现形式来说,国家所有制自身又表现出的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和共同占有又是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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