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社会的五大支柱之一就是征收天课,这和什一税在本质上类似。天课最早由穆罕默德在6世纪推出,而且明文写入了《古兰经》,每个伊斯兰教徒都必须把个人收入的10%以及全年财富累计总额的2.5%赠送给自己指定的穷人。与什一税一样,没有任何权力机关监督这个税制的执行。与什一税一样,同一社区内的人对别人做出的收入分配都有感性上的认识,但是其缴纳的税款是否真的满足10%和2.5%的比例,那就完全靠个人的良心约束了。
什一税和天课都可以被称作人类进行风险管理工具金融工程设计的良好例证。也就是说,在创设这种工具的过程中,发明者充分考虑了人们可能持有的态度,以及他们对社会评价的看法。它们并不依赖于任何政府制度,并且在它们刚刚出现的年代,政府还没有任何可靠的手段搜集与个人收入和个人债务相关的信息。人们缴纳的税款仅占个人收入的10%,比例可以说相当低,在当代社会中,所得税税率很容易接近50%,当时人们的纳税行为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即便没有法律体系的监督,也可以行之有效。如果没有制定一个标准,仅号召人们自愿捐款,那么很可能达不到10%这个比例;通过颁布10%的基准,有效预防了某些人少捐款撑门面的做法。
由于缺乏和当代所得税以及社会福利体系同等的精确度,什一税和天课在风险管理功能方面作用有限。它们只能使风险管理在一个村子这么小范围的社区内展开,不同村子之间,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风险管理都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仍然需要推测,其在出现的时代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在它们的帮助下,基本上解决了突然致贫这种完全可以避免的问题。
所得税
以个人收入为基础征税,可以说是我们目前掌握的最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因为这个税务体制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低收入者少征税。此外,所得税的税款最终都用于支付公共服务。这个概念很简单,但执行起来需要一系列重大的创新,特别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
所得税的地位直到20世纪才逐步得到巩固,在此之前,按照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征税是最普遍的做法,这也是受到信息技术不发达的限制才产生的现象。亚当·斯密曾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解释,政府无法获取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将导致所得税征收遇到重大障碍,这比美国国会推出第一个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案超前了23年,他的原话是:
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