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以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对腐败性质变动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中国官方发布的系统数据与中国国内外的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数据都能体现出这一点。在改革早期,贪污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见图5–1)。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比重相对下降,1979~1980 年,这一比重大致为70%,1991~1992 年,下降到了大约40% 。相比之下,贿赂案件在这一时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则呈上升趋势,1979~1980 年的比重大约为10% ,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增长到了25% 左右,然后到了2006~2007 年,则增长到了40% 以上。从法律角度来讲,以挪用公款、追求利润的形式出现的腐败在1988 年之前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便到了1988 年,利用公款非法放贷的行为仍然被纳入贪污罪名的范畴。1988 年,为了打击官员非法放贷,中国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到1991 年,挪用公款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达到了25% ,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这个比重达到了30% 到40% 。
此后,到了2002 年,这一比重跌至不足25% ,到2005~2006 年跌至20% 。不过,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的下降主要是贿赂案件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导致的结果。因此,从1988 年开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要么是交易型腐败(贪污),要么是追求利润型腐败(挪用公款)。虽然这些数据无法帮助我们准确地测量这些交易型腐败涉及的勒索成分,也无法测量在多大程度上是私人为了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不利行动而被迫行贿的,但这些数据却清楚地表明,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腐败是发生在政治权力与经济的交叉范围内。事实上,在挪用公款案件中,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与追求利润的人频繁勾结。
在研究了4 040 起高曝光腐败案件之后得出的数据为我们揭示了一幅略微不同但也不矛盾的腐败图景。由于一名罪犯可能被同时指控多项罪名,所以这个数据库总共涉及了5 175 项罪名,其中,在3 677 件案件中官员第一次从事腐败行为的年份可以确定。根据这些数据,贿赂在改革开放前似乎更加常见,在1978 年以前的罪名中,有1/5 都涉及贿赂(见表5–2)。
但总体数据表明,贿赂案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开展而日益普遍的,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贿赂罪在所有罪名中所占比重将近60% 。与此同时,贪污和盗窃公款罪在改革开放前占据了将近50 %的比重,但近年来这个比重则下降到了1/4 。在高曝光腐败案件中,挪用公款罪曝光的频率较低,这可能是因为西方记者未能完全理解盗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区别,因此,把挪用公款罪报道成了盗窃公款罪。此外,这些数据还显示在改革开放早期投机倒把罪发生的频率较高。在改革前,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5 。在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中,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10 左右。这可能是因为很多官员利用较低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从事投机倒把活动。但到了20 世纪90 年代初,价格双轨制基本消失了之后,投机倒把罪的发生频率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