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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1)

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 作者:(美)魏德安


除了用罪名来分类,还可以根据腐败官员从事的行业及腐败交易的类型划分腐败种类。分析腐败官员从事的工作在中国尤为重要。在大部分资本主义经济体中,政商的界线是相对清晰的,而在中国,经济改革先是扩大了准国有集体经济的范围,然后又培育了新的、迅速发展的私营部门,将政商之间的界线模糊化。在改革前,国家干部不但包括官员和党的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到了20 世纪90 年代末,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其日常管理和内部财务的控制权越来越多地落到了公司经理身上。这些企业管理人员虽然名义上仍为国家工作,实际上已经是企业家。因此,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应被叫作“商人”,而且滥用公权力(如发生腐败行为)的人在中国不可能依然担任政府官员,会被指控贪污腐败。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经济在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降低,但“国家”在中国代表一个混合的概念,既是行政、政治部门,也依然在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改革的大部分时期,腐败官员中为数最多的是担任行政和政治职务的官员(见表5–3),这并不令人奇怪。而腐败人数仅次于行政和政治官员的群体存在于国有企业,这些群体是市场经济中被列为商业领域中的国家雇员。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把更多的经济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因此被指控腐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比重也显著下降。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私营银行主导,但在中国,金融业仍然由国有银行体系控制,这个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之一。在20 世纪90 年代初,金融领域的腐败在腐败总数中所占比重上升;1992 年后的经济繁荣又刺激了资本需求的增长。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改革开放的第一个10 年里,金融领域的腐败官员占腐败官员总数的近一半,到90 年代初下降至1/3,2000 年后下降至1/4 左右。换言之,在中国官员被指控腐败罪名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属于国家部门的,他们的罪名也因此不能称为腐败,而是非法挪用资金、偷窃、金融诈骗、违反信托责任,或者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合法但不道德的利益获取。我们也许能以此推断,商业和金融领域的腐败明显下降反映了市场化将一部分官员转型为商人,而他们所犯的罪行也从腐败(其定义是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滥用公权力)变为经济犯罪(其定义是为获得私人利益而滥用信托权力)。腐败官员人数中排名第四的是司法官员,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警察等,而且资料显示,改革越到后期,司法腐败越严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把后毛泽东时代中国腐败案件中的部分原因归于国家对总体经济的持续控制及腐败官员参与各种商业活动,尽管这些商业活动很多是灰色的。然而如果根据非法行为的目的对腐败进行分类的话,我们就能发现,尽管这类交易型腐败占据了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其中涉及的很多交易是掠夺性的。来自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活动领域的腐败是具有腐败案件中最主要的三类,它们加起来占据腐败案件总数的1/4 (见表5–4)。虽然这些领域的高级别腐败符合我之前的论点,即从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滋生了腐败,但很多其他主要腐败类别则基于掠夺。明显的掠夺性行为包括盗用公款、包庇犯罪、参与走私,分别占据腐败类别的前五位,这三类加起来占腐败案件总数的近29% 。但这些行为不一定都是对财物的掠夺。例如,走私可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高进口关税导致的国内外商品价格差价有关。因此,走私犯为寻求官员庇护进行的贿赂可以看作由保护性关税产生的利益的部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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