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元前202年开始,西汉朝廷颁布了一系列诏令。刘邦以萧何为相,组织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功绩大小及军功爵位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同时规定“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色,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包括战争期间流亡山泽不著户籍的人口,“各归其县,复故妥田宅”。于是,出现了地主返乡、农民返籍的景象。同时,汉廷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减轻田租税为“什五税一”之制,奖励恳荒,以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初期汲取秦滥用刑罚的前车之鉴,正如陆贾在《新语?主德篇》中所说:“君子之为治也,诀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文景时期与秦朝和汉惠帝年间相比,都更为讲究宽刑简政,并作为无为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西汉朝通过实施四五代帝王的一系列“仁政”政策,社会秩序基本上稳定下来,所谓“故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出现了封建史家所谓的“文景之治”局面。到武帝时,“国家无事,非遇水旱,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瘐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足见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
在徭役方面,秦末和隋末农民大起义都是为此而揭竿的。起义之后,徭役骤然减轻了许多。秦朝时最高达到一个壮年男子的每年三分之一以上时间需要服徭役,文景之时,当政者倡导以农为本,进一步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公元前156年6月,景帝“令田半租”,即三十税一,并成为汉朝定制。除此之外,还减少地方徭役,开放山泽禁苑给农民耕种,颁布振贷鳏寡孤独的法令,这些都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生活的安定,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在赋税方面,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而西汉初年田租减为十五税一,后再减为三十税一。
最为典型的是唐朝初年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成效十分明显,这是成千上万的隋末农民起义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当年,李渊和李世民父子虽然在浑水摸鱼中夺得了天下,但他们看到了窦建德领导的瓦岗军英勇无畏,执政伊始便不断以隋为戒,注意隋朝覆亡的教训,规定征敛赋役的原则是“务在宽简”。广大农民的主要负担是租庸调制,该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计丁征取。唐初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随乡所出,输“调”绢(或绫、絁)二丈,绵三两;若输布则二丈五尺,麻三斤。每年服徭役二十日;不应役者,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输庸”。凡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俱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唐代租庸调法是在唐政府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劳动者的基础上实行的,并成为当时社会赋役负担的基本方式。
大凡每个王朝初期,随着社会逐渐安定了下来,各种刑罚也开始相对宽缓了起来。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这也是所谓的“仁政”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汉初期,刑事法律承袭秦制,但是刑律有所约减,刑罚趋于宽缓。汉朝早期受老庄思想的影响,还逐步确立了一些无为化的刑事法律原则。唐朝早期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显得更为宽缓,立法指导思想包括:一是,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这里说的“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二是,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具体来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三是,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谁掌握了权力,就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周期率”的魔力就是这样,往往王朝开国,战乱刚过,官员不多,轻徭薄赋,老百姓得到休养生息。30~50年之后,国力日见强盛,贪污腐败随后就来了,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但是有些皇帝、大臣致力变革,综合施策,出现了一时的“中兴”。但“中兴”不久即告失败,苛捐杂税比以前更多,国家的腐败遂不可救药,民不聊生,所谓“气数已尽”,历史很快再次露出了狰狞的鬼脸,恶魔的陷阱又敞开了那无底的黑暗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