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进项税减免,业务负责人所注明服务商的账单数据必须与增值税 /进项税 (InputTax)法规定一致。 申请进项税时,发票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1 )服务商与服务接收方的名称与地址。
( 2) 开票日 期。
( 3 )发票连续编号。
(4) 提供物品的数量与描述,若含其他服务的范围与类别,也需明确。
( 5) 执行 期限。
( 6) 收费。
( 7) 税率、税额 ,符合免税额条件需注 明 ,或是对方 缴税等。
建议服务接收方需详细检查服务内容的进项发票内容。税务局若较晚才提出异议时,例如在审计期间,可能会全面拒绝进项税的申请。服务商若无法提出修改正确的发票,就可能发生服务终止或是无力偿还的窘境。
发票形式可以纸质,或在获得接收方的默许时以电子文件来呈现,这些方式包含以电子邮件传递发票,诸如在信件中附加 PDF 或文本文件 ,通过计算机、传真机或是传真服务器,网络下载或是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来传递,在此并没有硬性规定要使用哪种方式来传递。
在德国,此目的为了减少开立电子发票时所需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减少烦琐的行政操作。在使用的过程中,为简化一些严格的要求,电子发票须包含电子签章的资格认证,或是使用 EDI 途径。 此外,业务负责人若能够百分之百掌握发票来源的正确性、内容完整性与可读性时,也可使用电子方式传递发票信息。然而,目前这些变化的细节在德国仍不明朗,因此,使用电子方式交换发票需特别注意。
在奥地利,若已取得接收方同意,且已确保电子发票内容完整性,则开立电子发票是合法的。 根据奥地利联邦财政部所颁布的法令,电子签章可按照签章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果,保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有效期可长达 7 年之久。
在瑞士,若能确保正本来源和数据完整性,则可接受进项税、赋税或其他税务目的的电子发票。为保险起见,需要以数字签名传输数据。增值税字段的电子签章规定与之前的签名要求必须相同。 而纳税人须负责举证符合减税的要件。